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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中的结构救济剥离期限问题

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中的结构救济剥离期限问题


韩伟


【关键词】结构救济;剥离期限;买家确定期;资产;业务移转期
【全文】
  

  商务部最新发布的《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期限予以了部分明确,但整体而言,我国合并反垄断审查中结构救济的剥离期限仍待进一步明晰。


  

  一、我国规定与实践


  

  (一)现行规定


  

  暂行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剥离义务人应当在审查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找到适当的买方并签订出售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下称自行剥离);如果剥离义务人未能如期完成自行剥离,则由剥离受托人按照审查决定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找到适当的买方,并达成出售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下称受托剥离)。”该款明确了剥离在方式上划分为自行剥离与受托剥离。暂行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剥离义务人应当在出售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剥离业务转移给买方,并完成所有权转移等相关法律程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经剥离义务人申请并说明理由,商务部可酌情延长业务转移的期限。”该款明确了结构救济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最后阶段,即对资产、业务所有权具体转移的期限要求。


  

  (二)实际案例


  

  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共有5起案件附条件通过,其中三菱丽阳公司收购璐彩特公司案涉及临时性产能剥离,辉瑞公司收购惠氏公司案和松下公司收购三洋公司案涉及业务、资产剥离。


  

  2009年4月24日发布的三菱丽阳公司收购璐彩特公司案公告中,执法部门要求“璐彩特国际(中国)化工有限公司(简称璐彩特中国公司)将其年产能中的50%剥离出来,一次性出售给一家或多家非关联的第三方购买人(”第三方购买人“),剥离的期间为五年。”就剥离期限而言,执法部门要求,“剥离应在拟议交易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完成。如果璐彩特公司有合理理由提出延期申请,商务部有权将以上期限延长六个月(”剥离期限“)。”


  

  2009年9月29日发布的辉瑞公司收购惠氏公司案公告中,执法部门要求“剥离在中国境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辉瑞旗下品牌为瑞倍适(Respisure)及瑞倍适-旺(Respisure One)的猪支原体肺炎疫苗业务。” 就剥离期限而言,执法部门要求,“辉瑞公司必须在商务部批准此项集中后六个月内通过受托人为被剥离业务找到购买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协议。”“如果辉瑞公司在商务部批准此项集中后六个月内未能找到购买人,商务部有权指定新的受托人以无底价方式处置被剥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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