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入与产出
知识产权产生的特殊性让传统的价值理论不好适用,但这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的价值无法计算。“一项技术=100万元”类似的交换足以证明,知识产权的价值仍是可以确定和计算的。来看这一个例子:100个工人一天可以生产100台电视机;那我现在拥有一个专利技术,50个工人就可以生产100台,解放了50个工人的劳动力,这项技术每一天的价值就相当于50个劳动力一天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是可以计算的,技术每一天的价值同样可以计算;再结合这项技术的实际寿命,这项技术的实际价值便可以得出。显然,这项技术减少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它的价值就是由它所能减少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的。再来看一个计算作品价值的例子:某作家撰写一部作品,正是作品将一本白纸神奇般变成了一本书,可供人们欣赏和阅读;假设一本书的价值51元,而白纸的成本仅为1元,显然,一本书增值50元,假定全社会有1000人会买这本书,实现增值5(?)万元,这就是作品的价值,或者说它的价值是由它所能增加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的。这样,知识产权(技术与版权)的价值就是由它所能增加或者节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显然,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并没有涵盖知识产权,这丝毫不能动摇价值理论的伟大意义,因为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形成于1857年-1858年,而正是在他的价值理论诞生的20年后德国才颁布第一部专利法。
四、等价与非等价
商标权又是一类极其特殊的知识产权,它的价值计算方法又不同于技术和版权。当商标作为商品的时候,它的使用价值体现在哪里?这是一个需要先行论证的问题。一根金利来的领带,拿去金利来商标,同样的做工、同样的布料,如果不带商标,它只值100元,但如果加上商标,它可以卖到300元,甚至更高。彪马运动鞋,不带商标时,它只值1.16美元,但一旦加上商标,它可以卖到70美元。这就是商标的神奇魅力!因此笔者将它的使用价值界定为“实现非等价交换”。驰名商标如此,普通商标亦如此。在同一商业领域,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在使用价值上区别就在于前者所能实现的非等价交换额度更大,仅此而已!如果商标不能实现非等价交换的时候,或者说贴上商标与不贴商标,商品的价格不受影响,这样的商标还不能作为商品,因为它没有使用价值,商家会不遗余力地推广宣传,直到有一天--它能实现非等价交换了,那么它的使用价值才真正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