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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价值几何?

知识产权价值几何?


杨延超


【关键词】知识产权;价值理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非等价交换
【全文】
  

  人类社会是在不断的发明创造中前行,直到专利制度的产生,才让发明创造成为法律上的一项权利,专利等知识产权由此成为交易的商品,对于那些未经购买而擅自使用这些特殊商品的人被视为侵权者,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此,知识产权领域的规律是:保护越充分,交易越火爆。知识产权不同于有形财产,其交易价值难以确定,这成为阻碍知识产权交易的一个重要难题,不同的评估机构所做出的价格评估差异较大,那么知识产权的价值到底是如何计算的呢?


  

  一、价值与使用价值


  

  任何商品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当知识产权作为商品的时候也不例外。先来看商品价值的计算方法。马克思早在《资本论》中就已经揭示了商品价值理论: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这种商品劳动量所决定的,而劳动量又是由劳动时间来量化的;不同质的劳动时间可以换算:复杂劳动是自乘或者多倍的简单劳动。由于不同主体生产同一商品花费的劳动时间不同,马克思又提出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它是指在社会一般技术条件下,平均劳动熟练程度下,生产一种商品的平均劳动时间。电子产品(如手机)的价格越来越便宜,因为随着科技发展,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来越少。但同样作为商品的房地产,随着工艺成熟和科技发展,房屋建造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是越来越短,为何它的价格近几年来还是迅猛增长?的确,“价值理论”还告诉我们:商品的价格还会受供需关系的影响,价格总是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在我国人口众多,房屋和土地作为稀缺资源,供不应求,故而价格增加(当然还有其他经济原因);相反在德国,政府每年增盖新房,以及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导致房屋供大于求,房屋价格每年递减。


  

  二、赚与亏


  

  能否套用传统价值理论来计算知识产权的价值呢?其实,前面所举的那两个例子,有关赚与亏的判断,发明创造者正是用传统的价值理论来计算知识产权的价值,他们从“成本”的角度去衡量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他们看来,发明创造知识产权所花费的劳动量,最终决定了知识产权的价值。其实,这种观点代表了绝大多数从事发明创造的人,他们在判断自己“儿子”价值的时候,就是以自己所付出的成本出发的。但知识产权却又不同于普通商品。首先它没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因为任何一项知识产权都是独一无二的,不存在“社会平均”的问题。那能否用个别劳动时间来计算知识产权的价值呢?这同样也是无法计算的。因为任何发明创造,都具有随机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不可复制的,以至于那个个别劳动时间是那样的扑朔迷离和不可捉摸。正如有一个姓“牛”的科学家,有一天,他去偷吃苹果,不小心在树下睡着了,上帝为了惩罚他,让一枝苹果从树上掉在他的头上,把他砸醒了,这次惩罚反倒让他发现了“万有引力定律”,为此他兴奋异常;一个月之后,同样还是这位姓“牛”的科学家,他为了能够有一个更伟大的发现,又跑到了这棵苹果树下面睡觉,后来又一只苹果掉下来了并砸到了他的头上,这一次上帝真的惩罚了他,从此之后,他开始反对科学,信奉上帝。发明创造的好坏与科学家所花费的时间并没有必然联系:花费同样时间的,有的技术好,有的技术不好;甚至花费较少时间的发明创造,其技术的价值反而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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