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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

  

  三、小 结


  

  应该看到,中国法学教育从新中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学习苏联模式,到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借鉴大陆法系模式,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混合模式,再到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模式的初步形成,不仅记录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轨迹,同时也反映出时代对法学教育的需要和需求。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虽然学习的苏联模式、借鉴的大陆模式、混合模式和中国模式有着较大的差异,但是,“历史是延续的”,每一种模式在当时的年代都发挥过积极的作用,都是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前进的历史基础。就像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仅是初步形成,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继续推进,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必将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这是因为,虽然同一种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不会改变,但是构建法学教育模式的制度或者规则处于一种发展而非静止的态势。


  

  回顾60多年来的中国法学教育历史,可以看到,中国法学教育从恢复重建,开始正视和探索科学的法学教育规律,到持续改革和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一方面,中国法学教育记载了改革开放曲折发展的足迹,确认并体现了60多年来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进步的成果,另一方面,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成功推进,中国法学教育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已经成为世界法学教育的大国,与以美国法学教育为代表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和以德国法学教育为代表的法律素质教育模式呈现出三足鼎立之势。在充分肯定已经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应当清醒认识到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未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应当运用科学发展、和谐建设的理论为指导,把法学教育融入到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大战略之中,为依法执政、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建设司法、强化护法、倡导守法的依法治国新局面,[12]在功能定位、教育模式、教育机构、教育层次、教育方式、教育质量等方面予以科学调整和完善。


【作者简介】
冀祥德,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助理、研究员,法学系常务副主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诉讼法学、司法制度、法学教育。
【注释】参见郝兰琼教授2008年11月11日在中国政法大学题为“美国的法学教育”的演讲(http://news.cupl.edu.cn/news/8607_20081120090845.htm);约翰·爱德姆斯:《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成为律师》,付强、仁晓霞译,载《法学家》2000年第4期。
许迪曼·伯恩德:《中欧法学教育制度和研究体制》,付强、仁晓霞译,载《法学家》2000年第4期。
参见1951年6月教育部《法学院、法律系课程草案》,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2/28/content_7687348.htm。
1981年,政法学院教育工作座谈会,确定中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司法工作以及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的专门人才”。1984年,全国综合性大学法律专业教学计划讨论会议也作出相似规定。参见王健:《略论20世纪中国的法律教育》,载《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4期。
美国法学教育的起点是从文科学士学位(B.A)或者理科学士学位(B.S)开始,法学院颁发第一个法律学位是法律博士(J.D)。获得J.D者,就可以开始从事相应的法律职业,或者再用1年左右的时间继续攻读专业化程度比较高的法学硕士学位(LL.M),然后再用大约3年的时间继续法学科学博士学位(J.S.D)。德国的法学教育是从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开始,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者如果继续深造,可以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如果不想继续深造,毕业生经过若干年的法律职业培训和专业实习,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然后正式成为法律职业者。
《中国教育事业统计年鉴》(1989-1997),人民教育出版社。
2007年3月,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向教育部建议在原有的14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增设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两门课程。目前,一些高校已经将法学专业核心课程调整为16门。
2007年5月,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与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专门就全国财经类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开展研讨,认为财经类院校的法学教育追求特色是院校和专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财经类院校专业的毕业生能够顺利就业的重要因素;有必要在深入探讨、充分结合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和规划出财经类院校的法学教育的特色路径;财经类院校的法学教育必须面对实践,在了解实务的基础上争取能够使毕业生直接介入实践工作。由此看来,开展特色法学教育已经成为中国法学教育今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在美国,由于入学名额的限制,攻读法律学位(J.D)的申请者必须参加全国性的法学院入学考试(LAST),能否进入法学院学习法律取决于大学本科生的学习成绩和LAST成绩。即使是已经取得其他专业硕士或者博士学位的人,其高学位对其被录取攻读法律学位(J.D)并不起什么作用。取得J.D学位才是法学院毕业生参加某一州或者州际律师资格考试的先决条件。
郑永流:《学术自由教授治校职业忠诚——德国法学教育述要》,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302/11/35854.shtml。
有学者认为,司法行政部门的这种行业指导是一种典型的司法行政工作。根据我国宪法第89条和第107条的规定精神和国务院“三定”方案,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国务院的司法行政职能部门,肩负着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组织国家司法考试的重要职能。参见霍宪丹:《不解之缘——20年法学教育之见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1页。
参见李林:《改革开放30年与中国法治建设》,载《中国法学会》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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