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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施后,司法考试成为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的一个纽带,它通过考试的形式将法律职业的需求有效反馈给法学教育,使法学教育在不断适应法律职业的需求中逐步完善,同时将法学教育的成果输送到法律职业中,使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法律职业之间实现了有机的互动,并进而初步形成了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密切关联的互动型的就业机制。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施后,中国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及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是:法学院教育→司法考试→法律职业。中国模式法学教育的特点是通识教育、专业教育与精英教育的结合,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有法律人格、法律知识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多元化法律人才。中国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及法律职业之间这种较为简单的互动关系,虽然尚需进一步改良,但是,已经在实践中证明了其对法学教育目标实现地促进作用。


  

  (五)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业指导与法学教育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及法学院校的自我管理四位一体的法学教育管理体制日益协调


  

  美国法学院的数量和形式虽然都较多,但是管理却较为统一。美国法学教育的宏观管理体制主要以行业管理为主,政府管理的成份较少。其行业管理主要是由全美律师协会(ABA)和美国法学院协会(AALS)进行,通过批准认可法学院办学资格,设置法学院课程以及学制,定期评估、审核法学院办学资格、组织法学教师参加学术交流、培训等形式对法学院进行管理。这种统一的管理体制确保了法学教育质量的统一。德国法学教育以政府管理为主,高校也有一定自主权。联邦政府在高校入学、结业和文凭互认等方面有管辖权。大学法学院系和见习机构的法律培训由各州司法部教育委员会控制管理。德国法学教育的结构使得其法学教育的管理体制表现为一种复合的模式,即大学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的理论素养,州高等法院(通过其院长和有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训练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州司法部(通过州法律考试局)则执掌国家考试大权。[10]


  

  建国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法学教育宏观管理体制形成了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业指导、法学教育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和法学院校自我管理的四位一体。在1998年以前,中国法学院校依其性质及管理方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三类:一是司法部所属的法学教育体系,分别是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这些法学院校具有雄厚的师资力量且规模最大,其在校生已近全国法学在校生的一半。二是教育部直接主管的重点综合大学的法学院系,如北京大学等法学院系,其师资力量雄厚,在全国有较大的影响。三是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理工院校与地方所属的大学的法学院系,以其行业优势举办法学教育,为法学专业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增添了新的特色,但这类院系的师资有限,招生相对较少。不同的学校隶属于不同的主管部门。在学校与主管部门的关系上,主管部门对高等学校进行直接管理,从学校的设立、撤销、院校长任免、人事制度、机构设置、财务制度、师生待遇以及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都是由主管部门决定,学校根据主管部门所拨经费和下达的计划办学,进行日常教学组织管理。


  

  1998年以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院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决定》,国务院各部委一般不再直接管理普通高等院校。自2000年春季起司法部将直属的5所政法高等院校划转教育部及有关省市管理,实行归由教育部或者中央与地方共建、地方管理为主的新体制。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与中国政法大学合并交由教育部直接管理,中南政法学院与中南财经大学合并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隶属教育部,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作为培养监狱、劳教警察的基地仍由司法部直接管理,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则变为省部共建,地方管理为主。如此以来,由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与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业指导构成中国法学教育宏观管理指导体制的基础,再加上法学教育行业协会即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的自律性管理以及法学院校的自我管理,四者的有机结合,共同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管理体制。[11]这四位一体的法学教育管理体制,既不同于以行业管理为主、政府管理较少的美国模式,也不同于联邦政府、法学院校、州高等法院和州司法部分工负责的德国模式,而是一种在中国国情之下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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