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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

  

  (四)法学教育和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密切关联的互动型的教育就业机制逐步建立


  

  美国法学教育和律师考试及法律职业之间环环相扣,有机衔接,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大学本科专业教育[9]→法学院教育→律师考试→执业律师→法官或者检察官。美国法学教育的特点是教会学生象律师一样思考,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是律师。法学院的学生在大学本科阶段的素质教育为其进入法学院学习法律知识和技能提供了一个坚实的基础,而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使得法学院学生在学校即已掌握了律师执业所需的基本技能,因此,学生毕业并获得法律学位后,只要通过律师考试,即可顺利独立执业,而且,获得了律师资格,就有可能被选任为法官或检察官。


  

  德国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及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是:法学院教育→第一次国家考试→实习文官(预备期)→第二次国家考试→司法职业。德国法学教育的特点是培养学生像法官那样判案,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法官、政府机构高级职员等公共事业管理人员。德国学生在高中毕业后即可选择进入法学院校接受法学教育,学习一般为4到5年,大学法学教育注重理论学习和运用各种法律和法规的方法技巧能力培养。学生毕业时须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作为大学结业性考试,这次考试是决定学生能否有资格参加第二次实践阶段的考试。在德国,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者,便不再是学生,而被称为“实习文官”,再参加为期两年的实习预备。预备期在下列义务站点进行:普通法院民事庭,检察院或者普通法院刑事庭,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这个阶段兼有职业培训和实习的性质。两年“实习文官”结束后,参加国家第二次考试。第二次国家考试是口试,考官由知名的宪法、民法、刑法、商法、行政法、劳动法、诉讼法教授、资深法官和政府官员等人员组成,考官发问的问题都是实践问题,主要是具体案例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和解决办法。两次国家考试通过者才有资格申请司法职业。


  

  60多年来,法学教育者与法律职业者对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关系的认识和定位,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法学教育从封闭式的“束之高阁”的校园教育,到重视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的需求,再到反思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应然关系;法律职业者从对法学教育的“高高挂起”到“评头论足”再到躬身参与,经历了一个探索与发展的阶段,从而逐渐形成了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密切关联的互动型的就业机制,而连接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的桥梁就是国家司法考试。


  

  在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之前,中国法学教育与有关考试和法律职业的关系表现为三种并列的形式:法学院教育→国家律师资格考试→律师职业;法学院教育→初任检察官考试→检察官职业;法学院教育→初任法官考试→法官职业。2001年6月30日国家通过的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之后,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公告,决定不再单独组织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律师资格考试,从2002年起开始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不久,“两院一部”又联合发布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从而使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法律化,并取得了国家考试的地位。一方面,由于司法考试设置了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它的推行对主要以培养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学教育产生了方方面面的冲击。各个法学教育机构为了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从课程设置到教学方法等方面都作了许多改革,法学教育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改革的动力,司法考试客观上促进了法学教育的改革和进步。另一方面,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基础,司法考试的水平很大程度上由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水平决定。司法考试不可能超越或脱离法学教育的范围,司法考试的考试内容、体例等都是以法学教育为基础的,因此,司法考试也要依托于法学教育才能不断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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