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多年来,随着研究生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中国法学博士教育亦得到空前发展,成为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中坚力量。
法律大专是中国法学教育的独具特色。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法律专科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1949—1952年,全国根本就没有专科生。1953年院系调整之后的10年,本科生占全体学生总数90%以上。“文化大革命”后恢复法学教育以来,本科生的比例明显下降,法律本科教育失去了其原来在普通高校中的霸主地位。以1996年为例,各类法律本科生有8.1万人,专科生达到20.5万人。可见法律专科教育曾经在整个法学教育中占绝对统治地位。[6]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推进,对法律人才的素质需求越来越高,法律从事法律职业的学历门槛提高到本科,法律大专教育逐步开始呈萎缩趋势。但是,考虑到中国地区教育发展和人才培养的不平衡,2008年开始,国家在发达地区逐步限缩法律大专教育规模的同时,一方面继续鼓励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法律专科教育,另一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西部地区以法律大专为主的法律人才定向培养。目前,国家已经确定从退役军人、院校毕业学生中选拔培养5160名法律专科、本科(双学位)、研究生定向分配到西部公安、检察、法院和律师系统,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院校成为首批试点培养学校。这意味着法律专科在中国还将存续一个时期。
(二)法学的基本教育、特色教育和继续教育有机结合的多元化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基本形成
与美国法学教育以培养法律实践人才为目标、以职业教育和实务训练为主兼顾理论学习的法律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大陆国家大学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提供理论基础、而不是法律职业训练的法律素质教育模式及法学教育中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分阶段进行、每个阶段各有侧重的欧洲模式相比较,中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特点是,既有以传授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为主的法学基本教育,又有具有行业专业特称的法学特色教育,还有贯穿于法律职业生涯的继续教育。
法学基本教育是中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内容。虽然中国的法学教育机构多样,体系多层次,法学教育的具体开展过程有所差别,但是,法学基本教育却是共同的,即以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知识作为最基本的教学内容。以法学本科教育为例,在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上,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14门课程[7],为国家统一规定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是法学本科教育的主要内容。法律大专和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博士也均有其层次不同、学科各异的法学基本教育内容,并初步形成了整体上的一致性。
在中国,除了传统的政法类院校和综合大学开展法学教育外,一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高等院校(如财经院校、民族院校、农林院校、理工院校、师范院校、医学院校等)也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开展富有特色的法学教育,这是中国法学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大特色。[8]
在60多年的发展中,除去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开展法学教育之外,中国还探索出了独具特色、形式多样的法学继续教育。主要有:第一,针对司法职业人员的各种在职学位的教育,如在职法学硕士、在职法律硕士、在职法学博士教育;第二,法院、检察院、律师、公证等部门结合本职业特点和实务需要进行的各种职业培训和教育,建立了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法律职业培训体系;第三,中央及地方党校通过党政干部培训班、在职研究生教育等形式开展的继续教育。上述不同形式的法学继续教育,有效地承继了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校内职业前教育,成为中国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