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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

  

  中国法学教育从新中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苏联模式,到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大陆法系模式,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混合模式,再到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模式的初步形成,不仅记录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轨迹,同时也反映出时代对法学教育的需要和需求。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虽然苏联模式、大陆模式、混合模式和中国模式有着较大的差异,但是,“历史是延续的”,每一种模式在当时的年代都发挥过积极的作用,都是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前进的历史基础。就像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仅是初步形成,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继续推进,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必将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这是因为,虽然同一种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不会改变,但是构建法学教育模式的制度或者规则处于一种发展而非静止的态势。


  

  二、法学教育中国模式初步形成的基本标志


  

  科学发展观提出后,法学教育在全面反思调整和发展的过程中,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初步形成。法学教育中国模式初步形成的基本标志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以法学专科教育等为补充的多层次高等法学教育体系已趋成熟


  

  中国法学教育历经60多年的发展,在学历层次上由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构成。随着法学教育中国模式的初步形成,中专教育已渐取消,大专教育始呈缩减之势,但尚需存留一个时期,一个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以法学专科教育等为补充的多层次高等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建立起来并日趋成熟。然而,无论是法学教育的美国模式抑或大陆模式,法学教育体系中均无法律中专和法律大专之层次。[5]


  

  在中国,从建国初期到1977年高考制度恢复,法学教育的培养对象是以法律本科和短期培训为主。从1977年到1996年的近20年,法学教育在培养对象的数量上主要是以法律中专、法律大专和法律本科为主,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的培养数量相对较少。从1996年开始,国家法学教育政策进行了调整,法律中专被逐步取消,法律大专数量呈减少趋势,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的招生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伴随着1996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培养,法学学位由原来的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三个学位层次发展为四个,成为中国法学教育的主体,法学专科、资格证书和专业证书等成为法学教育的有机补充,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层次体系。


  

  60多年来,随着中国法律专业教育大众化方针的实行,法律本科教育的总体规模在整个法学教育中的比重呈逐步增大之势。中国法学本科教育规模位居世界首位,进入了国际公认的大众化发展阶段,成为与世界两大法学教育模式呈鼎足之势之根基。


  

  中国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主要招收法律专业本科生,定位于为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研究型人才,它所预期的毕业生是学术法律人,而非实务法律人。从中国目前按法学二级学科设置专业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现状,也可以看出法学硕士教育明显的学术性指向。


  

  中国法律硕士教育经历了一个从法学本科生与非法学本科生兼招到限于招收非法学本科生的过程,定位于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从1996年试办,到2006年实现“转正”,国家先后分8批设立了79个试点单位。这79个试点单位涵盖了中央和地方所属的以及综合性、政法、财经、师范、民族、军事等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特色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囊括了中国高水平的、有培养法律专门人才优越条件和办学实力的高校和科研机构。中国实行的全日制(通称双证)与在职攻读(通称单证)双轨并行的法律硕士教育二元结构体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特别是培养的在职法律硕士,绝大多数已经成为各地各级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党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管理机关的领导或者骨干,为促进当地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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