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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辅助人员“可为”与“不可为”的界限

  

  书记员需要分辨当事人的问题,是“怎样做……”之类的问题,还是“我是否可以做……”之类的问题。书记员可以回答“怎样做……”之类的问题,但是对“我是否可以做……”之类的问题则不能答复,因为这一类问题的答案往往是对一系列事实的分析或者对某一特定程序的建议性意见。回答此类问题相当于提供法律建议,因此书记员面对此类问题时须建议当事人咨询律师。虽然书记员已经遇到过成百上千起类似的案件,但每一宗案件有各种不同的具体情况,只有律师才能给予专业的解答。书记员做不到,而且也不能做。


  

  问题列举


  

  以下是书记员经常会遇到的问题:


  

  聘请律师。当事人必须自己决定是否委托律师。书记员应告知当事人的,是法院不强制其委托律师,当事人也可以亲自参加诉讼。即使当事人亲自参加诉讼,法院的审理也将以相同的标准进行。书记员不可以向当事人提供某一位律师或者某一个律师事务所的联系方式,但可以帮助其联系政府的法律服务机构。


  

  提起诉讼。书记员有权为当事人提供信息,以帮助其提起诉讼,但书记员无权干涉当事人选择案件的诉因案由、寻求何种救济、获得赔偿的数额以及是否应当和解等。


  

  法院工作程序。书记员须熟练掌握法院的规则、程序和管理规范。


  

  最后期限。书记员可以建议当事人参考有关法规来计算具体诉讼活动的最后期限,可以帮助当事人在计算中排除休息日和节假日。


  

  法律时效。不要试图解释法律时效规则,这些规则十分复杂,书记员很可能会作出错误解释而给当事人造成误导。


  

  上诉。书记员可以告知当事人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提起上诉的最后期限,但不能建议当事人对某一具体案件提起上诉。书记员可以向当事人提供与上诉程序有关的时间顺序、长短,但不能建议将该时间表适用于某一特定案件。


  

  法律研究。书记员可以告知当事人去哪里查询法律研究的材料,以及如何查询与程序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不能为某一当事人展开法律调查,不能向其解释某一特定法律条款在某一特定案件中如何运用。


  

  阐释常用词汇。书记员可以向当事人解释常用的法律用语,因此,如果向公众或当事人提供一本法律词典将很有帮助。


  

  公开信息。书记员可以向当事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所有公开的信息,包括法院的文件,但不能提供具有保密性的信息,也不能在案件的结果公之于众之前把相关信息提供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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