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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辅助人员“可为”与“不可为”的界限

美国法院辅助人员“可为”与“不可为”的界限


蒋丽萍(编译)


【关键词】美国;法院辅助人员
【全文】
  

  美国法院的辅助人员,主要是指直接为法官服务的书记员,以及在案件管理部门工作的书记员。法院书记员的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但提供法律建议是被禁止的。


  

  但由于禁令的含义模糊,因此,书记员很难准确分辨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这有时会让书记员左右为难:一方面要为当事人提供相关信息以确保高质量的服务,另一方面要遵照禁令不能提供法律建议。本文的目的就是要为书记员们提供一种简单的判断标准,特别是以列举方式指出其可为与不可为的界线,以确保书记员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美国司法的三大原则


  

  美国司法以平等、中立和公开三大原则为基石。无论是法官还是书记员都必须遵守这三项基本原则,为公众提供最好的服务。


  

  原则一:平等。所有当事人均应得到公正、平等的对待,并应充分享有其权利。委托有资格的代理人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数量稳步增长,而坚持亲自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为书记员带来工作负担。为保证当事人的平等权利,书记员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向当事人解释法院的各种程序、要求和规范等。


  

  原则二:中立。相对于每一位当事人和每一宗案件结果,法院均应不偏不倚。如果公众确实相信法院是公正解决纠纷的场所,那么法院的中立形象就能得以维持。书记员通过向各方当事人提供对等的信息而维持法院的中立性。


  

  原则三:公开。一般来说,法院程序处于公众监督之下。人们有权了解自己案件的程序,其他公众亦享有旁听等权利。然而,公开原则不仅仅要求公众可以参与庭审,更要求参与庭审的人能够理解法院的程序。书记员通过协助当事人理解法院程序来确保法院的公开性。


  

  上述原则可以指导书记员为当事人提供全面易懂的信息。


  

  提供信息帮助的范围


  

  很多时候,当事人需要的信息实际上是法律咨询建议。在这样的情况下,书记员最好建议他们向自己的律师咨询。当事人可能会因无法从书记员处得到答案而沮丧甚至愤怒,而书记员只能向其耐心解释有关禁令,以平息其情绪。


  

  很多当事人因不熟悉法院的程序,不了解书记员可以提供的信息范围,因此不能准确表达其问题和要求。书记员有责任认真倾听其要求,并选择适当的方式为其提供帮助。书记员需要时间倾听、理解当事人的要求,并力求给予他们尽可能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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