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上述基本要求中,法律专业知识是基础和前提,实践应用能力是关键,创新能力是重要内涵,社会能力是保障。一个法律人才只有充分具备了上述四个方面的能力和条件,才能称之为应用型法律人才。
三、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
目的的实现离不开一定的手段。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也必须有相应的手段,否则“目的和手段分离到什么程度,活动的意义就减少到什么程序,并使活动成为一种苦工,一个人只要有可能逃避就会逃避。”(美国教育家杜威语)针对当前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实际状况,我国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探索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途径:
第一,加强教学手段的改革,积极探索新的实践性教学方法。课堂教学是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的主要手段和方法。这种方法的最大弊病在于容易引入“填鸭式”教学误区,使得法学课堂教学变成单纯的知识灌输,影响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对此,我们必须加强教学手段的改革,增加应用性、实践性教学方法,使得学生能够在教学过程中边学习边实践。为此,案例教学、课堂讨论、模拟法庭、庭审观摩等实践性教学方法必不可少。
第二,加强法学课程改革,不断探索新的实践课程。课程的设置与教学手段的革新有着密切联系。不过,考虑到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有一个过程,因此,想完全通过法学基础课程的教学手段革新来实现实践性教学的任务,显然是不现实的。为此,我们有必要在现有的课程结构中增加一些实践课程。如近年来,北师大法学两院就进行了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尝试和创新。其主要内容就是改革现有的法学课程模式和教学模式,增加实践性,让学生在法律实践中增长知识、提高应用能力,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第三,加强法律实践基地建设,积极探索法律实践途径。与课程学习、法庭模拟等知识传授和现实模拟教学不同,法律实践基地建设是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提供一个参与法律实践的机会,亲身参与案件的处理。这有利于增加学生对法律实务的感性认识,也能够让学生在实践中深化理论知识,提高应用法律的能力。为此,北师大法学两院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的一些基层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等诸多法律实务部门进行合作,建立法律实践基地,进一步丰富了学生的实践知识,提高了学生应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总之,应用性应当是法律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高等学校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立足于实践,不断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以积极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