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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教育是现代法治国家常例

国民教育是现代法治国家常例


支振锋


【关键词】国民教育;法治;认同感
【全文】
  

  国民教育近日又成为香港社会的热门话题。针对国情教育的缺失,香港特区政府2010年提出增设国民教育及德育课程为中小学必修课,原定于今年起推行。一项调查显示,逾四成市民认为,课程能有效培养学生“国民身份认同感”。但计划发布以来却争议不断,有特区官员指出,香港部分政治人物和学者担心,国民教育内容“报喜不报忧”,无法让学生认识真正的国情,甚至变成“政治洗脑”(5月7日《人民日报·海外版》)。


  

  站在现代法治理念和实践的角度来看,国民教育早已是全球法治国家的常例。因为香港地区拟实行的国民教育,实为公民教育;而进行公民教育,不仅是主权国家的应有之义,也是各国政府的正当权力和不可退避的责任。从现代西方各法治国家来看,进行国民教育或公民教育几乎毫无例外地都被列入宪法典章,至少也会有专门法规。


  

  在英国,早在1765年就有著名学者建议在自由教育课程中传递有关国家结构、法律和贸易的知识。此后,公民教育一直得到重视。1998年,极有影响的《科瑞克报告》明确提出“积极的公民”所必备的品质。2000年,公民科作为基础学科之一被正式纳入国家课程体系之中,2002年9月修订的国家课程中把公民教育定为独立的和指令性的。在法国,1791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便提出了公民教育的思想,从而成为现代公民教育的首创国。法国的公民教育旨在使法兰西民族自豪感代代相传,要学生们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形成“共和国的价值观。”18世纪末19世纪初,德国深受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的影响,处于时代转折点的费希特立足于德意志社会现实,以对现实的敏锐和对未来的洞察,提出了旨在复兴德意志民族的国民教育理论,希望借助教育实现其民族的振兴。


  

  美国更是现代公民教育理论研究的策源地,开国元勋杰弗逊主张,教育要“改进每个公民的道德与学识,使每个人都懂得他对邻居和国家应尽的责任……学会聪明又正直地观察自己身处其中的所有社会关系。”1994年,美国公民教育中心建议对幼儿园到12岁的学生进行连续不断的公民教育。相应地,立法机关颁布了《联邦初、中等教育法》、《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等一系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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