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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及其法律责任

  

  (一)无法律明文规定前提下应由转让人承担营业转让前的债务


  

  1、公平原则下的债务分配。虽然营业转让并不导致个人独资企业商事主体资格的消灭,而仅是由不同投资人对原有企业经营权的延续。但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投资人要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使得该独资企业的债务与投资人债务最终责任融为一体。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前的债务是由原投资人经营形成,基于公平原则,在转让人并未向受让人就相应债务部分支付等价经济利益时,原投资人理应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合法受让人对原投资人经营期间的经营活动不具有决定权,对转让前的债务亦不承担清偿责任。


  

  2、诉讼中主体认定问题。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仅是企业投资人的变更,并不影响转让前后其商事主体资格,亦不影响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责任形式。一般的,独资企业被合法转让时,经营行为及债权债务已相对明确,转让人、受让人与第三人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债务牵连关系,故不存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务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律关系。当债权人以个人独资企业提起诉讼的,为查清案件事实,法官可对原告释明是否追加转让人为共同被告。


  

  3、受让人债务清偿后的追偿权。一般的,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独资企业在营业转让时,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受让人应当在登记时声明是否承担转让人的债务。同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发出转让公告并通知转让前的债权人。如受让人不愿承担独资企业转让前债务,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声明、公告和通知义务的,受让人不受债权人追索,仍由转让人承担;如受让人向第三人承担的债务属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前的债务,其在债务清偿后有权向转让人追偿。


  

  (二)营业转让行为应受合同法债之保全制度的制约


  

  为防止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出于逃避债务清偿之目的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或无偿处分独资企业致使其债务清偿能力下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应当受到合同法有关债的保全制度的制约,债权人可以行使对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的撤销权。


  

  (三)建立营业转让公告制度,明确债务承担


  

  1、根据债务转移的原理,为防止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影响个人独资企业的正常运行,在营业转让时转让人或受让人应就债务的承担进行约定,若约定仍由债权人承担,则可在转让对价中剔除相应转让费用,当第三人向受让人主张债权时,受让人应告知第三人实际债务承担人;若约定由受让人承担的,应告知债权人并征得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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