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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及其法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及其法律责任


李柏;杨婷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
【全文】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法人这一更高级的组织形态应运而生。但是传统的个人独资企业却并没有因此而衰落,而是在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框架下,紧抓国家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倾斜,不断的发挥其经营方式的优势作用,实现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蓬勃发展。但于此同时,《个人独资企业法》因法律固有的滞后性导致了某些法律规定上的缺位,如该法对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制度的规定不明晰,只在第17条中笼统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而对转让经营时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未作详细规定,导致变更后的个人独资企业与原债权人、原债务人之间以及个人独资企业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纠纷数量不断增加,而在适用法律时无法明确。本文主要从探讨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的相关问题,以期为今后对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提出一方面的建议。


  

  一、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的原则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的对象是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关系,它的适用范围是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一般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的形式为两种,一是全部转让,原投资人退出企业,由新的投资人进行工商登记变更,企业性质和名称不改变,仅仅只是由新的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整体(包括全部资产和企业经营所需的一切部分)接收;另一种是部分转让,是原投资人仅将企业营业部分转让出去,自己并不退出企业,此种情形将出现多个投资人,从而导致企业类型的根本改变。


  

  这里有必要简要区分一下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合伙企业这三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实体在财产关系、责任形式上的不同。首先,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的个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负有限责任。其次,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财产与合伙企业的财产相对分立,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合伙人以其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最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不分离,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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