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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组织架构及运作情况介评

  

  (五)问责机制


  

  根据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FSOC承担识别、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协调监管措施以有效应对金融稳定各类威胁的重要责任。为维护市场信心,FSOC在《组织规则》中明确以定期报告与特别报告相结合的机制向国会报告工作的问责机制。一方面,FSOC将每年向国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主席将代表委员会出席国会并作证,报告FSOC的工作情况并阐述新出现的对美国金融稳定的各种威胁。另一方面,FSOC还将根据国会要求,对特定问题进行专门报告。例如,根据金融监管改革法案,FSOC需要在法案颁布后的六个月内(2011年1月22日以前)进行四项研究,其中包括提供沃尔克规则的具体实施建议。


  

  二、目前开展的主要工作


  

  FSOC正式成立以来,先后于2010年10月1日和11月23日召开两次委员会全体会议,一是通过了《组织章程》、《透明度规则》、《委员会各委员会组织结构》三个组织章程类文件;二是根据金融监管改革法的授权,启动了多项立法行动;三是通过了部门预算。


  

  (一)整合立法路线图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为获得通过,在许多关键问题上只是制定了原则性的法律条文,监管政策的具体实施需要由相应监管机构制定大量具体监管条例。为维护金融稳定,FSOC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整合立法路线图》,对成员监管机构涉及金融稳定和系统性风险防范的具体法规和条例的制定程序和时间要求进行了整合并向社会公布。在此过程中,FSOC明确了控制可能对金融稳定构成威胁的风险、建立有序清算机构、保护金融服务消费者和金融市场投资者、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和问责制、推进监管机构自身改革五项主要任务,并根据美国行政程序法提出草案、公布提案、公众评议、最终定案四个法定程序,相应整合公布了监控系统性风险、监管大型高度关联金融公司等13项近期重要立法任务的时间节点。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预通告   根据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第111节的规定,对大型、高度关联的非银行金融公司由FSOC负责认定,由美联储负责日常监管,以确保这些机构无法逃避严格的监督或是威胁到金融系统的稳定。2010年10月1日FSOC第一次会议公布了《非银行金融公司监管预通告》(Advance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 Regarding Authority to Re-quire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 of Certain Nonbank Financial Compa-nies):一是明确了在决定特定机构是否纳入美联储监管时应考虑的因素,即判定该机构是否具有系统重要性时应关注哪些问题。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杠杆化程度、资产负债表风险的程度和性质、市场交易的范围和性质以及与其他重要的非银行机构和银行控股公司的商业关系、作为市场主体信贷来源和金融系统流动性资金来源的重要性、金融服务的不可替代性、机构已受监管机构监管的程度、金融资产的数量和性质、负债类型及数量包括对短期资金的依赖程度等。在此基础上,针对这些因素FSOC提出了具体考虑的因素和标准建议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二是规定了具体认定程序和时间要求。FSOC必须提前通知特定非银行金融公司并给予该公司30天听证申请期和30天的材料提交期。举行听证会后,FSOC应在60天内作出最后决定。指定后FSOC至少每年进行后续评估,且指定程序和结果都要接受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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