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组织架构及运作情况介评
王刚;徐暮紫
【关键词】系统性风险;金融稳定;金融市场;组织架构
【全文】
为更有效地监测、分析和控制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美国2010年7月21日通过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授权组建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 FSOC)。作为一个跨部门的系统性风险监测和监管协调机构,研究FSOC的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对于我国构建宏观审慎监管组织体系、研究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有鉴于此,本文对其组织架构、运作机制和近期主要议题进行了研究。
一、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是组建FSOC的立法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2010年10月1日,FSOC正式成立并召开了第一次会议。会议通过了《美国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组织规则》(By-laws of FSOC,以下简称《组织规则》),进一步阐明了FSOC的治理原则和程序。
(一)职责
在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的基础上,《组织规则》进一步明确了FSOC的职责和权力。FSOC的法定职责有三:一是识别危及美国金融稳定的各类风险;二是促进金融市场的自我约束,降低对政府救助的期待和道德风险;三是有效应对危及美国金融体系稳定的各类新风险。据此,其主要权力包括:一是推进信息的收集与共享,并以此促进监管协调;二是从美国金融市场实际出发,全面加强系统性风险的识别与防范。在金融机构层面,认定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将其纳入美联储监管范围;在金融市场层面,有权认定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市场设施和支付、清算与结算系统;在金融监管标准方面,有权建议对规模较大、关联性强的机构实施更为严格的审慎监管标准;对于美国金融稳定形成严重威胁的机构,可以强制分拆。三是有权建议美国国会修改法律,减少监管空白。
(二)人员组成与职责
就组成人员而言,FSOC体现了广泛的代表性,由十个有投票权的成员和五个列席成员组成。拥有投票权的成员包括九个联邦金融监管机构成员和一个拥有保险专业知识的独立成员,分别是财政部部长(同时出任FSOC主席)、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局长、货币监理署(OCC)负责人、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主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总裁、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主席、联邦住房金融局局长、联邦信用合作机构董事会主席以及一位拥有保险专业知识的独立成员,该独立成员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批准,任期六年。其余有投票权成员任期与各自所在机构任期相同。列席成员以顾问身份参与FSOC的运作,分别包括:新成立的金融研究室(Office of Financial Research)主任、联邦保险办公室主任、各州保险委员会选出的一位州保险监管专员代表、各州银行监管机构选出的州银行监管者代表以及各州证券监管机构选派的一位证券监管委员。列席成员任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