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学术界,宪法一度被典型化地界定为“集中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根本法”。从以“阶级”为核心概念的法学的观点看,这种宪法观可谓简练精辟,但其缺点也是“阶级斗争”色彩太浓,不太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的基本情况和现实需要。鉴于这种情况,后又有学者用“政治力量”为关键词取代“阶级”,大体将宪法界定为“集中反映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这样说,形式上避开了阶级这个关键词,但由于政治力量对比历来被认为主要是阶级力量对比,因而此说只是缓和、掩饰了而不是从根本上改变了从阶级角度看问题的立足点。
近十多年来,比较多年轻人愿接受或有兴趣参考的观点是,“宪法是分配法权并规范其运用行为的根本法”的观点。这种新的宪法观是本人提出、证明并通过编写教材予以推广的。这个说法,继承了前人关于宪法的外延为“根本法”的见解,按照这种见解,宪法之所以是根本法,原因在于它确认公民基本权利、规定国家各项重大制度,经由特别严格的程序制定并以特殊多数通过,是其他法律的立法根据,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是,法权宪法观的新意,在于把宪法的内容改为从“法权”角度来表达。什么是法权呢?用学术化的语言说,法权是从法学角度认知的,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它以所有权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为物质内容,表现为各种形式的法上之“权”。法权不是一个法规范性文件中的用语,而是一个指称权利和权力的统一体的法学范畴。
理解这种新的宪法观的关键是了认识法权。通俗点说,法权就是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全部“权”,从法的一般理论的角度看,法权可以理解为“法定之权”的缩写,可视为一国之法确认和保护的各种“权”的总和,是我们在法律生活中碰到的“权利”、“自由”、“权力”、“职权”、“权限”等正价值现像(相对于义务、职责等负价值而言)的总和,我们完全可以将其理解为一个待分配大蛋糕。法权也可以从宪法角度理解为宪权,即宪定之全部“权”。从法学的观点看,法权是一个由权利与权力构成的统一体,它后面的社会内容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并以一国归属已定的全部财产为其物资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