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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视域下的公司治理

金融创新视域下的公司治理



——公司法制结构性变革的一个前瞻性分析

冯果;李安安


【摘要】金融创新的日新月异使金融法和公司法出现了交错,并给公司法制的结构性变革描绘了全新的图景:在公司融资方面,证券市场将成为重要的资本来源地,直接融资取得主导地位;在股权结构方面,机构投资者将异军突起,不但成为资本市场的稳定力量,而且促使股权结构趋于合理;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混合金融商品将给投资者利益保护添加难度,金融商品的风险隔离机制与投资者的诉讼救济机制将得到完善;在公司监管方面,金融商品的统合规制将是大势所趋;公司主体方面,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规制与监管将会成为焦点。在金融创新滚滚洪流的不断冲击之下,中国公司法制同样需要放弃对公司“人情伦理”、“自我治理机制”及“自我实现型公司法”的一厢情愿式的迷恋,构建起内外有效监控的现代公司治理模式。
【关键词】金融创新;公司治理;法律变革;结构性调整
【全文】
  

  进入新世纪以来,公司治理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运作均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新的动向。在经济全球化的助推之下,两大法系的公司治理模式相互借鉴与融合,不断呈现出趋同化的倾向。资本市场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兴起与金融创新的加剧,深刻影响了公司法的价值理念与制度设计,使公司法制正在面临着一场结构性变革。在这场公司法制结构性变革的恢宏背景下,金融创新对公司治理有什么影响,公司治理对金融创新应该如何回应,中国的公司治理在金融创新的视域下将呈现出怎样的演进趋势及中国公司法制结构将做出何种调整,这些问题均值得深入思考。


  

  一、金融创新是公司治理趋同化的重要动因


  

  (一)理想抑或现实:重温“公司法历史的终结”之命题


  

  美国著名公司法学者耶鲁大学的HenryHansmann教授与哈佛大学的ReinierKraakman教授于2001年发表的《公司法历史的终结》一文认为,各国公司治理实践和公司法正在走向趋同,其方向是以股东利益为导向,其他利益导向的公司治理模式已经失败,逻辑、榜样、竞争的多重压力和股东阶层的兴起驱动着这一意识形态的趋同。[1]这篇研究公司治理趋同的经典文献在学术界掀起了轩然大波,使得公司治理是走向趋同还是存续自此成为一个极富争议的命题。趋同论者认为,经济全球化程度的日益提高是公司治理发生趋同的客观背景和推动力量。[2]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公司之间在竞争中会竞相采取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这将促使全球公司治理趋向于单一的最有效的模式。存续论者则认为,公司治理的制度变革将受其所在的历史条件及习惯因素的影响,一国经济中任一时点的公司治理都依赖于该国早期形成的所有权结构,尽管存在着趋同的压力,各国的所有权结构仍将保持差异性。[3]


  

  虽然全球公司治理是否走向趋同还没有定论,但在实践中出现的公司治理趋同化现象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近年来,两大法系的公司法频繁修改,互相借鉴,日益融合,公司治理的有效措施与成功经验在全球迅速而广泛地得以应用。其中,2002年美国通过的《公众公司改革法案》(Sarbanes-OxleyAc,t亦称萨班斯- 奥克斯莱法案)和1998年德国通过的《企业监督与透明度法》(German Law ofTransparency andDisclosure,亦称透明度与披露法)被认为是两种公司治理模式相互趋同的重要标志,代表着公司治理的发展趋势。值得关注的是,在资本市场濒临崩溃,全能银行角色发生嬗变,欧盟公司法文本竞争加剧的背景下,德国于2002 年完成了《德国公司治理法典》的制定工作,并于2006年进行了最新修订。该法典的制度创新之处在于:注重协调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关系,注重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强化财务报告审计人的义务,强化监事会的独立性与董事的薪酬披露义务。[4]该法典创设了“遵循或解释原则”模式,即每家上市公司或者遵循法典的最佳行为建议,或者解释某一个条款没有得到遵循。[5]这样的模式可以兼顾不同上市公司的治理环境,也可顾及到境内与海外同时上市的公司的区域治理差异,具有普适性的制度价值,可谓是公司治理趋同化的又一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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