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法律规范体系研析
杨松;闫海
【摘要】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银行与保险在销售环节的合作,是银行保险的最基础形态。银行作为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相较传统的保险代理机构,具有明显的品牌优势、客户优势及地缘优势。但是,我国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也存在若干法律问题,其关键在于没有体现银保合作特质的混业监管法律规范体系,该体系的逻辑建构是奠定银保合作良性运作的基础,所以,把握银保合作规范体系的逻辑支点,即明确银行兼业保险的法律主体资格、合理确定银保代理的数量模式、建立健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规则、构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治理结构框架,应该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银行保险;银行代理保险;保险兼业代理
【全文】
银行与保险合作是现代金融混业发展的主要领域之一,专有名词“Bancassurance”的生成就是典型体现,[1]“Bancassurance”是法语Banque(银行)和Assurance(保险)的合成词,中文一般翻译为“银行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创新,银行保险的内涵随着创新的不断深化和扩展而日趋丰富,并形成从销售、到组织、再到产品等多方位、多层次的形态。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银行与保险在销售环节的合作,属于银行保险的最基础形态,故称之为狭义上的银行保险,例如2000年经合组织(OECD)在研究报告《世界金融服务的一体化:前途与问题》中对银行保险的定义:“通常指银行销售保险产品或保险公司销售银行产品(most commonly refers to banks selling insurance products and usually vice versa)”。[2]与传统的保险代理机构相较,银行成为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具有以下无可比拟的优势:(1)银行的优质客户资源和良好公众形象有利于消除客户对保险产品的距离感,提升客户的信任度,从而为丰富多样的保险产品及其推陈出新,提供巨大的潜在市场。(2)银行处于客户需求的源发点,[3]通过对客户基本账户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够掌握客户购买习惯、经济状况和财务手段等资讯,如果对庞大的客户数据库进一步运用现代电子技术予以信息挖掘,精准地细分客户群和目标市场,则能够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做的保险产品。(3)银行密集而庞大的物理网点和虚拟网点构成保险产品销售和服务的网络资源,借助银行网络销售保险产品,是银行自身的硬件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深度开发利用,有助于充分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在我国,银行业相对其他金融各业,发展得最早、最成熟,在金融体系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银行的品牌优势、客户优势及地缘优势凸显,因此银行在保险产品的销售上所具有的上述天然竞争优势尤其突出。
一、我国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立法问题及成因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衍生了新的金融风险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法律规范体系建设是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的重要保障,诸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影影倬倬地也授权监管部门通过制定行政规章等方式对其予以规制。2000年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是目前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最直接且最具效力的行政规章,但其内容远远滞后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的客观现实,2006年保监会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兼业代理市场,促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制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对保险兼业代理监管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并决定在北京和辽宁两地先行试点,2008年保监会下发《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但是至今未正式成文。旧规则落后、新规则难产,监管部门只得一再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例如2003年《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3]25号)、2006年《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2009年《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2010年《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0]4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