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上去,是个很振奋人心的完美结果。但是,再深入一步会发现,宪法条文只提供了简要原则,要应付错综复杂的社会,并不那么容易。以理想、理念聚合的结社,涵盖了政治、宗教、经济、教育、文化等各个方面,可能状况百出。
结社自由,要保障民间社团自由选择和表达它的理念和观念。“结社自由”常常被理想化,就是忽略了一点:社团旗帜,可以是正确理念,也可以是错误理念。1984年,有个“罗伯兹诉美国青年商会案”。该商会只收男性会员,就涉嫌歧视妇女,结果被告上法庭。案子进入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伦南宣判,维持了《明尼苏达人权法》的解释,禁止公共实体有性别歧视。既然商会有公共性,就裁定该商会必须向妇女开放。但是,非公共实体的私人社团,就不在禁止之列,它们可以规定包括性别在内的特殊要求。当年希拉里·克林顿当第一夫人的时候,和助手在纽约想找个地方打电话,误入男性俱乐部,人家就客客气气请她们出去,助手还想解释,律师出身的第一夫人一把拉着她就走,那是私人地盘,女士免入的规定,受结社自由的法律保护。要以性别歧视为由,告男性取向的私人社团,就告不赢。美国民间团体多如牛毛,五彩缤纷。例如大学的兄弟会姐妹会,更有奇奇怪怪的不同取向,比如说,有的社团只收漂亮女孩。
并不是说,私人社团就一定可以任意选择。例如,私立学校等同于教育理念的结社。所以,美国公立学校根据政教分离原则,不得宣扬某种宗教;而私立学校可以干脆就是个教会学校。但是,在1976年的“鲁尼恩诉麦克拉里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即使是私立学校,只要收费具有商业性,就禁止排斥少数族裔。依据是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必须保障黑白公民有权在同样基础上“立约”的权利。“不得种族歧视”的原则,在这里优先于“结社选择自由”的原则。裁决关键是学校的“商业性”。为确保民间社团能坚持少数意见、另类观点和“异议”,无商业性的私人结社还是可以有族裔选择。比如全国有色人种协会,可以坚持只为有色人种维权,不为白人服务;白人也可以有同类组织。可以有贫困者互助社团;也可以有排斥穷人的富人俱乐部。
一点点水落石出,我们再看看结社自由和同性恋取向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