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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治理中国——走向央地关系法治化

  

  综合起来,中央和地方的这么重要的一个领域应该制订一部基本法。我刚才说,央地关系好比人体的脊柱。人的脊柱歪了肯定要出问题,国家脊柱不正就不可能治理好。所以要理顺几个问题的关系:事权关系、财权关系、央地治权关系以及央地法律争议解决机制,专门建立一个央地法律规范审查制度,比如宪法委员会,也可以是一个比较低调的机构,比如法律规范审查委员会,只有这样才能够比较合理的理顺中国的央地关系。当然,央地关系不要光把眼光都集中在中央和地方;当中央和地方都不对各自选民负责的时候,怎么去调整央地关系都没有用。所以在央地关系上还要引入最关键的第三层次,也就是人民。人民要发挥作用,让中央对全国人民负责,让地方对当地的人民负责,这样的中央和地方关系才有意义,否则央地关系就是官员之间的个人关系。


  

  回到“大饥荒”事件,大饥荒之所以如此惨烈,不仅仅是因为中央和央地关系失调,更重要的是在于那个年代的人民没有一点点权利。关于信阳事件现在已经有不少报道,当地做法极其恶劣,但是当时可是一点报道都没有,连我们的“伟大领袖”都被蒙在鼓里。信阳没有粮食,郑州有粮食,逃荒要饭不行吗?还就是不行,当地书记下了死命令,也是怕当地爆发饥荒的事情被走露出去,让警察、民兵在各个关卡守住,不让当地的人民逃荒要饭,许多人活活饿死在家里。如果这个国家的人民不是被当作牲口对待,有一点点起码的人权,有迁徙的自由、人身的自由或者言论自由,至少能说话,把这个消息报出来,“伟大领袖”说不定很快就知道了,也不至于饿死那么多人。所以中央和地方关系最关键的是第三个层次,即人民的权利保障。中央要为全国人民提供基本的、底线的保障,这不等于平均主义。地方有条件的可以多保障一点,没条件可以少保障一点,但中央一定要有底线的保障。这个底线的保障不是平均主义,不能消灭地方差异,也要顾及到地方的多元需求。


  

  《权利保障与地方差异》这本书讨论了一系列具体话题:一是收容遣送与迁徙自由。2003年孙志刚事件引发国务院很快废除了收容遣送条例,这样做对不对?可能会引发什么样的问题?“三农”领域也存在同样问题,温家宝一声令下,把农业税给免了,但是地方的财政有没有得到满足?如果得不到满足,是否会诉诸其它手段?比如土地财政、强拆强征?


  

  二是地方试验与良性违宪,这在我们国家也是很有意思的问题。我鼓励地方试验,中国宪政进步要靠地方试验推动。一个例子是地方对乡镇直选,当时在四川、云南、深圳一些地方开展,效果好像挺好。但后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一声令下,说这是违宪。《宪法》104条规定,政府首长由当地人大选举产生,不能搞地方选民直选,若地方直选就违反宪法规定。但问题是违宪违的是什么宪?我们这个宪法有好的地方,虽然它跟发达国家宪法相比不怎么样,但跟我国现状相比可以做很多好事。然而,有的地方是有问题的,一个大问题是我们是一个单一制大国,而世界上没有第二个像我国这么大国家是单一制的,即便我们的邻居印度也是联邦制,虽然我前面说印度是一个比较集权的国家,但毕竟是联邦。我国单一制是只有一部宪法,这一部宪法把所有地方机构产生方式和地方官员选举方式都规定了,这个规定是否符合每一个地方需要?我们要主义,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宪法总是滞后于国家改革,比如1983年就基本取消了人民公社,但“人民公社”却一直在宪法里面,直到1993年修宪才把它拿掉,宪法严重滞后农村改革步伐。所以还不能因为取消“人民公社”、搞联产责任承包制“违宪”,就不能搞,这对中国的损失太大了,很可能再来一次“大饥荒”。我们现在吃的食品虽然不安全,地沟油等到处都是,但至少不会饿死人。这是1978年这场当时“违宪”的地方试验带来的好处。所以“良性违宪”还是要允许,但在宪法学界却有不少学者反对,认为我们的宪法已经不管用了,允许“违宪”——不论良性、恶性——都是不好的。但这要分清楚。我坚持至少有一种情况要允许“良性违宪”,那就是地方试验,因为中国在宪法源头上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这么大国家搞单一制,必然一统就死,不能搞“一刀切”,所以地方有一些有益的试验,不能用宪法僵硬的框架套住,否则会约束改革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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