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个问题,在北京,在我们这个领域里,经常听到一些无望的声音,也有绝望的悲叹,目前的形势如此,我们还有什么希望,还能看到前景吗?我的想法是,光明与黑暗,旦夕之隔,很快就会转过来。绝望与希望,也只是一步之遥,坚持就跨过去了。与其在绝望中呻吟哀叹,为什么不在希望之中挣扎奋进呢?我们为什么不对我们的前景,通过我们的努力,寄予优厚的希望,会看到光亮呢?为什么?这个问题建议朋友们能够考虑一下。
以上,斗胆提出十六个问题,咱们共同考虑。这是我讲的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我想讲讲,通过李庄案,我们律师实务应当从中学习到的经验。我不涉及李庄个人,只讲李庄案中情况,请注意到这一点区别。
对李庄案,扼要地讲,第一,重庆某法院以伪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错了,判错了,绝对错了。第二,李庄案中被告人的法庭表现有违我们的职业伦理,在大的方面,不符合我们的职业道德。对此我扼要地举出三点:
第一点,你不是一般的被告人,你是个律师,你懂法律,在无罪的情况下,请问为什么要认罪?
第二,为什么在非法的时间,非法的地点(这对诉讼人讲是这样),用非法的方式,与政府官员私下互相勾结,扰乱整个的诉讼程序,为什么?可以这样吗?这一类勾结,我在上海办郑恩宠案时就领教过。郑恩宠律师在监狱里面关着的时候,在一审二审之间,上海的行政官员居然能够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进入看守所,说服郑恩宠,要点是你认罪,判缓刑,这跟重庆做法一模一样。我对郑恩宠说,如果我是你,他来我就把他轰出去,这才像个律师,他有什么资格进入看守所。二审,我受高院管,只有高院的法官有资格进入,对不对,他凭什么?因为是个行政官,可以吗?不行。当然,这样要求郑恩宠严了一些,不过道理是在这个地方。所以这第二个问题,我认为我讲的正确。
第三个问题,作为一个律师,在另外两个律师为你做了相当精彩的无罪辩护的情况下,你为什么在法庭上演出了那样一场非常丑恶的闹剧,丢全国律师的脸?那是闹剧啊,想一想看,闹到了什么程度。先是在那里认罪,一再讲我有罪,我早就认了,这两个律师说的不对,我认了。后来又翻了,干什么?我曾经当面同李庄讲过这三个问题,他没有答复我,一直没有正面答复我,我认为他回答不出来。但是我不因为你的不回答,就改变了、降低了我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我这两个基本观点是围绕着我们律师讲的,实际上应该从整个的比如说我们整个的执法情况来考虑,那样我们可讲的还应当更多一些。
第二,通过这个案件,反映了我们在律师实务方面还存在着哪些问题?第一个,反映了我们律师的处境很复杂。第二个,反映出我们律师的素质有待提高,一个是业务素质,一个是政治素质。
我先说业务素质,关于这个问题,我想说几点:第一,我们对律师实务是不是应该有一个清晰的概念?什么是律师实务,怎么理解?我说点我的看法,我的理解。
第一,律师实务是我们解决问题的手段。解决问题,这是律师实务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我们的目的所在。千万注意,我们是要解决问题的,而解决问题,对于律师来讲,一靠勇气,二靠智慧,智慧往往更重要。我们在上面说到知识。我们的知识面应当宽。但知识会老化,而只有智慧是长青的。所以一定要把我们的知识通过实践转化为智慧,它才长期有效、有用,才会出真知。所以,我们的律师实务如失智慧,就不可能完整地实现任务,就不易解决好问题。康德有句话非常精彩,他说,让我们勇敢地做一个智者吧。贝多芬的名片上只印着六字衔:“智慧的所有者”。他不印音乐家,印的是“智慧的所有者”。这些大师们的思想观念,对于我们应该有启示。
第二点,律师实务是研究细节的学科。没有细节,“事实”会虚;没有细节,证据极易失据。朋友们在这方面肯定有丰富的经验,不多啰嗦。
第三点,律师实务是传达心灵的一种艺术。律师应该是对公平,对正义,对良知充满激情并善于传达激情的人。什么是激情?大喊大嚷,汹涌澎湃,可能是激情。但是请注意,沉静、平和又何尝不是激情的反映呢。关键在内涵,不在形式。秋瑾一句“秋风秋雨愁煞人”,何尝不是激情。大家都知道,伽利略是跪着听宣判的人,听完宣判,他站起来的时候,情难自禁地、喃喃地细语一句:“地球还是在转动啊!”你判了我死刑,我还是要坚持哥白尼学说,地球依然在转啊。这叫激情,充满了激情。不知道这样说有没有道理,总之我认为我们干事业,第一,应该有激情。第二,对于激情应当有比较适当的把握。应当怎么把握呢?我有一些体会,第一,我们的激情应当源于对客观事物的周密观察,应当源于对弱者的同情和救济,把这两者集中起来,就是人们常说的“明其道”。明道,心中会焕发愿望,才能有激情。其次,我们的激情一定是基于对真善美的追求,一定是基于我们怀有一种正义和良知的情操,而且要敢于为此而献身,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不计其功”。明其道而不计其功,才可能产生激情。这点理解,不知道对不对,供大家考虑。这是我对律师实务这个概念的第三点思考,它是传达心灵的一种艺术。
第四点,律师实务是维护人权的重要武器,这点在此时此刻的中国大陆特别重要。
第五点,我们的律师实务是法治规范和法治秩序的支柱。我们一定是推进法、实行宪政的动力,对此要当仁不让。以上五点就是律师实务应当包含的本质和内容。
对于律师实务的概念,我做了上边的分析,说了我的理解,大家研究,并请批评,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通过李庄案,当前律师的刑事辩护,还涉及很多问题。首先是方法、策略、功能。对于律师辩护的方法,辩护的策略,辩护的功能的理解与把握,会因人而异。李某有李某的方法,张某有张某的方法。我,按照我现在的水准,归纳我们辩护的方法,可以借用庄子两句话加以概括,那就是“判天地之美,析万物之理”。这是我们辩护的基本方法,有点抽象,具体说,我讲三条:第一是,言其所应言,该说的一定要说;第二是,辩其所当辩;第三是,止其不得不止,不能不止。这三句实际上是指,一要有据,二要有理,三要有度。其中辩其所当辩,做到最难,它可是我们的看家本领,问题是,哪些当辩?我从我自己的实务中选了一些实例可供参考。限于时间,只说两个案子。头一个,给鲍彤先生辩护,实事求是地讲,难度稍微大了一点,但是我自认为我还是千方百计地辩其所当辩了。例如他被指控攻击政府首脑,你说怎么辩?当时李鹏在那里坐着的呀,怎么办?在这个时候,要斗智了,我讲了一段话,现在念一下:“政府与政权是两个相关但又相异的概念,攻击政府与推翻政权,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法律概念。请允许我据此说明,反对政府首脑,并不等于反对政府,反对政府,也并不等于推翻政权。当年有人反对主张‘两个凡是’的政府首脑(这是指咱们的华主席是不是,他主张两个凡是),谁也不会认为这是攻击政府,更无人能得出这是推翻政权的结论。”那么现在鲍/彤先生对李鹏阁下从工作出发提了几个意见,怎么能够叫做推翻政府,推翻政权?我觉得该辩,辩了,还有点理。当然,像这类问题,律师该辩的地方很多,难度确实也很大,但是的的确确要打开思路,首先不要有畏难情绪,也不要畏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