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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漫谈

  

  第十个问题,在座的可能各党各派都有,包括无党派人士,这就有了一个问题,服从组织与遵循法律,何者为先,何者为主,怎么办?如果你是个共产党人,党组或者党委定了,说这个案子你必须这么干,但是根据案情,根据事实,又不能这么办,那你怎么干?这个问题曾经困惑了很多人,上世纪五十年代,北大才女,林/昭,她当年思想最大的矛盾点就在这里,说个人跟组织的关系,怎么解决?怎么化解?她那样的才女都没有解决好这个问题,说明的的确确是个难题。我呢,叫好听一些,高龄嘛,讲难听一点是日薄西山,处于我这样的情况,如果党性原则跟宪法原则发生了冲突,我只能讲,我作为一个律师,一个法律人,要首先遵守宪法原则,因为它是最高,是至高的。从另外一方面讲,你是一个人,那么党员跟人这个矛盾怎么解决?有人讲,先做党员,后做律师。这就有了一个问题,你是不是可以先做律师后做人?我要先做一个人,然后再做别的。如不是个人,讲别的,岂不是空话。因此我的结论是,还是相信法,法律至上。什么三个至上,哪里来的?法律至上,天经地义。


  

  第十一个问题,律师会面对各式各样的冤假错案,对于你手上的冤假错案,应当把何时视为最后的终结?为什么提这个问题?起因是陕西的一位律师,办了一个非常漂亮的案子,诸位可能还记得,被告人刑事犯罪分子已经推到刑场上了,律师给最高法院发了个电传,陈述冤情,最高法院指令马上停止执行。但两个月之后这个人还是被枪决了。之后律师著文说:“枪声一响,我的任务也就结束了。”我觉得,他案子办得很好,但这个思想又体现出他在实现任务的过程当中有不够完美之处。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的当事人的的确确有冤情,那么,枪声一响,意味着我的下一个任务开始了。这是新的开始。律师应把事情搞个水落石出,才算完成使命。当然,也会有这样的问题,搞来搞去,搞了几十年,都很难把它弄到水落石出。但是应该顽强坚持,不应轻易放弃,因为你是律师嘛,是不是?遇到冤假错案,遇到非常艰难的情况,我们就放下了,休息了,我总觉得好像是不太够,是不是这样?


  

  第十二个问题,遇到特殊事件、特殊案件,怎么办?什么叫特殊?我想到了薄/谷/开来,如果薄/谷/开来要求我们在座的朋友去为她辩护,做不做?愿不愿意做?这对于我们的律师来讲,不能说不是一个问题。我执业中在这些问题上曾经有过重大的缺陷。办两案的时候,有这样的思想,历史上背个四人帮辩护士的坏名声,怎么弄?这种想法当然不对。现在不讲我,只讲我们律师遇到这样的特殊情况,我们会怎么想,我们该怎么做。我想先提个问题:律师执业,有没有自身的“大局”?是什么?还有我们在从事一些特殊案件的时候,有没有不好的想头?有没有邪念?具体说有没有为了出名。上面我们讲到利,这里我们提出名,对于名,我们怎么解读才合适?怎么思考才合宜?我建议大家考虑一下。


  

  第十三个问题。我们常讲四大自由,我对这四大自由的说法佩服得一塌糊涂,特别是免于恐惧的自由,说得太精彩了。例如因恐惧黑暗,才会奋而争取光亮与光明。今天想说的一点是:四大自由无不渗透着一点,那就是人在任何情况下,在不同的方面,都应当享有自我选择的自由,我选择说什么话,我选择做什么事,等等。我们作为律师,说什么,做什么,在什么时候说,在什么时候做,就应当有所选择。而这个选择,要有一定的标准,要有一定的尺度,才好把握。我们应当通过具体的实务,细细地加以斟酌,是不是这样?


  

  第十四个问题,我们都讲现在的执法环境不好,而且有逐渐恶化、逐步退化的趋势,这是个现实。面对这个现实,我们该不该想一想,我对于这个严酷的现实,负有什么样的责任,我是不是这个恶劣现实的制造者之一?我不知道南充的情况。大概五年以前吧,我第一次听说,律师手上的很多案子的判决是他代法官写的。法官让他写判决,他好得意哦。我当时却为之震动。一度认为他吹牛,不可能啊,法官怎么可能出卖审判权呢?简直是不可思议。后来,我从北到南进行了一番调查,让我大吃一惊,太普遍了,好多人跟我讲,哎呀,你怎么大惊小怪,都是这么干的呀,法官非常乐意呀,你代写,他好轻松啊。


  

  五年前的广东之行,在一家律师事务所,我提出这个问题,当时有位非常老的律师,他反问我一个问题,说,我的当事人的诉讼都有理有据,如果我写的判决书都完全依法,在这种情况下,我充分维护了我的当事人的权益,有什么不可以呢。如果我不这样做,完全有可能使我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那怎么行啊。当时我回答他,我假定你讲的都是实际情况,假定你的当事人都有理,假定你的解说非常精彩,那也绝对不可以!因为一个案件,因为一件事情而破坏了一个制度,不可以。因为一件诉讼,把中国的审判制度颠覆了,怎么能够这样做嘛,那还叫法院吗?


  

  因此,我冒昧地问一句,执法环境的恶劣,在座的朋友,咱们有没有责任,尽管没有写判决,有没有别的?如果我们都十分的正,这个执法环境是不是有可能好一些呢?我觉得有可能的。因为我持有一个观点,某些法官,某些检察官,某些公安人员的坏毛病,是我们惯出来的,我们不那么宠,不那么惯,退一步讲,我们不那么奴颜媚骨,我们该怎么办就怎么办,我就是依法办事,能奈我何呢?我们为什么一定要用种种不同的方式,来促使这个大的环境这样恶化,恶化到现在几乎是不可收拾的程度呢?还叫法官吗?还叫检察员吗?还叫公安干警吗?我们律师有没有责任?


  

  第十五个问题,我们的行业本身要求我们具有深厚的专业基础,要求我们有渊博的知识,因为我们遇到的问题太广泛,很复杂,没有比较过硬的知识,很难比较好地完成任务。如果大家认为应该是这样,那就得时时问问自己,我的知识够不够?我是到晚年多少知道自己十分浅薄。我是从小玩到大的人,贪玩,没有读书,过去讲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伤悲也晚了,太晚了,我很晚很晚才觉悟到,姓苏的,不是我们四川的苏东坡之苏,是苏格拉底之苏,他讲他知道自己是最无知的。“知己无知”非常非常重要。一般人往往容易自负,容易觉得自己很了不起,我年青时也自负过,也曾经认为自己还可以,其实两个字,狗屁,太差。吸取我的教训吧,现在努力来得及,我建议年轻朋友们想一想,千万不要认为自己已经够了,已经满了。“知己无知”,极富哲思,千万牢记,将会终生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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