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志刚,单位为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注释】张智辉、邓思清:“逮捕制度的价值取向”,载《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也有人认为逮捕制度的价值在于打击罪犯和保障人权,但作者认为打击罪犯和保障人权分别为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和保障程序的正当性所涵盖,但后者的内涵更丰富一些,比如,程序的正当性除了保障人权之外,效率也是其价值之一。
康诚、张国轩:“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程序之完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2期;郭松:“审查逮捕制度运作中的讯问程序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lo年第2期。据作者收集资料过程中所见的论文来看,几乎凡提到审查逮捕制度必言及人权保障不足。
谢蔚:“我国现行逮捕制度缺陷之初探”,载《文史博览》2009年第1期。
张青山、曲信奇:“论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司法审查模式”,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5期;张智辉、邓思清:“逮捕制度的价值取向”,载《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石一鸣著:《中国逮捕制度改革研究》,2008年硕士毕业论文。
郭松:“审查逮捕制度运作中的讯问程序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2期;侯晓焱、孙中梅:“审查逮捕阶段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制度的立法完善”,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18期。
刘林呐:“对审查逮捕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载《晋中学院学报》2007年4月第2期。参见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听证暂行办法》。
参见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涉罪新居民帮扶教育基地工作(试行)办法》。
郭松:“审查逮捕制度运作方式的实证分析——侧重于功能实现的角度”,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0年第3期。
该文件规定的讯问条件是:(一)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主要包括: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需要确认的,有无逮捕必要难以把握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矛盾或者违背常理的,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的;(二)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主要包括:涉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以及其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罪与非罪认定上存在重大争议的;(三)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四)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侯晓焱、孙中梅:“审查逮捕阶段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制度的立法完善”,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18期。
收容审查是公安机关用来对付流窜犯罪分子和流窜作案嫌疑分子的强制性的行政审查措施。1985年公安部(85)公发50号文《
公安部关于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重申:“收容审查对象应严格控制在有流窜作案嫌疑的,或有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这个范围之内。对那些在本地作案、身份清楚、查有实据的犯罪分子不应采用收审,而应分别依法采取拘留、逮捕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法律措施”。
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到审查起诉机关正式受理审查起诉的时间较长,这一段时间被称为在途时间,由于法律没有严格规定和限制在途时间,因而,经常发生超期羁押。
参见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涉罪嫌疑人管护基地和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涉罪新居民帮教基地的做法。
关于以捕代侦,近年来,似乎被披上合理的外衣,即附条件逮捕,根据
刑事诉讼法,附条件逮捕缺乏法律依据,如果滥用,极有可能侵犯人权,笔者将在后文中,对以捕代侦的危害性加以论述。
比例原则来源于行政法,广义的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刑诉法上的比例原则的内容主要是围绕保障人权,防止国家权力滥用而展开,其目的是设定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影响限度。适当性原则将国家权力的行使限定在法律设定的目的范围内,禁止偏离法定目的滥用。必要性原则更进一步,即使某种国家行为能够达到目的,但只要有对公民权利侵害更小的手段,则只能采取该手段,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而狭义比例原则甚至允许当对人民施加的负担与国家行为所欲达到的目的相比明显不相称时,可以放弃对该目的的追求,这更加凸显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郭松:“质疑听证式审查逮捕论——兼论审查逮捕方式的改革”,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第5期。
参见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听证暂行办法》第1条。
依法取保候审的情况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实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有逮捕必要,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应该说还是比较科学的。
这意味着律师应提早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