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分流式逮捕听证机制是基于对人权的充分保护,因为人身自由权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逮捕不能毫无限制的实施,要在刑事诉讼效率和人权保障之间取得一定的平衡。当前我国逮捕制度出现了许多侵犯人权的问题,如超期羁押,出现问题的原因很多,其中重要的一点是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受到“重打击犯罪、重诉讼效率、轻人权保障”思想的影响,对于逮捕这一国家权力的限制重视不够。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不明确,导致检察机关随意决定逮捕的适用,在实践中更是出现了许多偏离逮捕目的的现象,有的以捕代侦;有的将逮捕作为震慑犯罪的手段;有的将逮捕作为惩罚犯罪的手段。这些做法导致逮捕的适用泛滥,逮捕率居高不下。
将逮捕审查制度改造成具有诉讼形态的听证程序的思路是,逮捕听证程序应当体现诉讼中的三方构造,即控辩双方加上居中裁决的中立机构。控方是提请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侦查机关等;辩方是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等;中立的裁决方则要求具有类似于法官的中立性,故应该由检察机关中负责审查逮捕的检察官担任,主持听证程序并做出决定。他们不再代表检察机关参加公诉活动,且要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以避免在司法程序中有失公允或先入为主。在听证程序进行中,如果有必要,双方还可以通知证人、鉴定人到场。被害人如果明确表示不参加听证的可以不参加,但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加。另外,听证要依照严格的程序进行:第一步是通知,由检察机关在举行听证以前,将有关听证的事项通知参与听证的各方。第二步是调查,由主办检察官听取各方参与人对逮捕必要性相关事项的陈述和有无逮捕必要的意见。第三步是质证和辩论,这是听证程序的核心,是侦查机关一方同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一方就逮捕必要性展开质证和辩论的过程。主持听证的检察官在听证程序中应引导当事人提出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审查,听取各方意见,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和妨碍诉讼的可能性有多大,是否必须采取羁押措施才能避免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以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听证过程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名盖章,并与逮捕必要性证据一道随案移送,作为起诉、审判环节作出裁量决定的依据。最后,应赋予听证结果终局性的效力。听证的结果应当作为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决定的重要依据,经听证后拟作逮捕与否决定的,应按程序上报检察长决定,以确保适用逮捕决定的正确性与合法性。当然,经听证程序作出逮捕与否决定的,不影响公安机关复议复核,或当事人信访申诉。
应该指出的是,审查逮捕听证是检察机关在现有刑诉法架构下平衡诉讼效率与人权保障的一项制度选择,分流式听证机制则是在充分考虑到现有司法资源的背景下以积极的方式探索防止错捕、滥捕现象的必要措施。在分流式听证程序中,检察机关旨在做出逮捕与否决定前,充分听取利害关系各方的意见,对化解社会矛盾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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