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理论界和实务界呼吁在修改民诉法时,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若仅从基层检察院民行工作的开展来看,这当然是有益的探索,但是这样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司法资源浪费、违背两审终审制,造成滥诉滥抗的局面。而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上述问题,立法上的掣肘成为制约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改革和探索的牢笼。二是检察机关内部对民事检察工作缺乏正确的定位。从整体上看,各级检察机关目前仍然还是“刑事检察院”,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刑事轻民事”、“重办案轻监督”的思想仍然存在,个别地方还比较严重。一些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检委会委员中缺乏懂民事检察工作的人员,领导层及检委会长期不研究民事检察工作或者没有案件研究,民事检察工作无法进入领导视野。在中国现有体制下,既无立法支持又无领导支持,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的开展成为纸上谈兵也并不意外。民行业务量少,社会影响力小是一个现实原因,这是检察职能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不均衡现象。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检察机关自身对民行检察工作缺乏正确认知,没有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上升到检察职能的宪法定位上,即没有充分挖掘民行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的优势和影响力。法律监督职能体现最直接的当属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民行工作开展的好坏一定程度上可以决定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状况。再者,在我国整个权力监督体系中,法律监督是最有力最核心的监督方式,落实好民行检察工作,实际上也是由整个权力监督体系的结构决定的。三是监督形式单一。从常德市民行科近两年的数据中不难发现,民行申诉案件依然占据民行业务的绝大部分,而基层检察院提请抗诉案件数量十分有限且大幅下滑。就基层检察院而言,监督形式单一,无法掌握工作的主动性,很多该监督的领域因为没有法律规定而搁浅,这明显制约了基层院的工作开展和检察监督权的有效行使。随着民事检察改革和探索的不断深入,单纯通过抗诉或提请抗诉行使监督职能已显不合时宜。
二、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机遇基层法院的判决除非出现了明显的错误或者有了扎实的新证据,检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通常较难推翻法院判决,加之基层法院与检察院之间的工作协调等外因,导致提请抗诉工作很难开展。以往基层民行工作都是围绕提请抗诉进行的,提请抗诉的线索来源中断,整个民行工作也就偃旗息鼓。全国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召开之后,省、市两级检察院明确指出要改变原有工作思维,构建以抗诉为中心,调查违法行为、开展执行监督、督促支持起诉并进的多元化监督格局。这些改革动向无疑给基层检察院民行工作指明新的发展方向,拓宽了民行检察权的伸张空间,基层检察院应更新观念,突破自身畛域,把握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