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的机遇与挑战
刘兵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
【全文】
时隔九年,全国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召开,曹建明检察长做重要讲话,总结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规律,明确民事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确立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理念和模式,提出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要求继续推进民事检察改革和探索等等,很多内容都具有开创性和纲领性。之后,我省多次召开民行工作会议贯彻落实讲话精神,并确立民行工作创新发展的新路径,即构建以抗诉为中心,调查违法行为、开展执行监督、督促支持起诉并进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后三项工作是民行检察改革和探索的成果,对于基层检察院而言,是改变提请抗诉不力、监督形式单一等监督职能虚置局面的重大机遇。
一、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困境民行工作一直以来都是整个检察工作的薄弱环节,并面临着进一步萎缩的态势,造成这种局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检察机关内部权力配置等方面原因。由此导致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基层检察院。一是现有法律规定的掣肘。以我国民事诉讼法为例,第一百八十七条没有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而仅有的提请抗诉权在基层检察院的行使也不顺畅。2010年常德市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00件,立案92件,来自基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18件,受理建议提抗案件6件。2011年1月至12月,常德市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59件,立案47件,而来自基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只有6件。这与批捕、公诉案件相比,在数量上可谓天壤之别。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在形式上避免了同级监督,有利于保证监督效果,然而事实上却剥夺了基层检察院的监督权,因为抗诉权是民诉法规定的检察机关行使民事监督权的唯一法定方式,剥夺抗诉权即意味着没有监督权。这一方面严重打击基层检察院民行工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客观上造成基层检察院民行科近乎虚设、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力度微乎其微,损害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权威性。除此之外,民诉法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检察机关的监督仅限于事后监督且只能针对生效裁判等等。总而言之,现行民事诉讼法在有关民事检察监督的规定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力度不够,不利于基层检察院民行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