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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纠纷不应适用《消法》

  

  四、消法在涉及商品质量争议时,须以《产品质量法》为基础,而商品房作为建筑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4]。商品房纠纷中,质量纠纷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只能适用《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特别法来处理,无适用消法之余地。


  

  五、按照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作为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纠纷适用《合同法》(1999年)、《房地产法》(1995年)、《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等基本法律与相关的特别法。无论从基本法律优于法律、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还是新法优于旧法,都不可能适用消法,而应该适用新法、特别法。


  

  六、许多人所主张的适用消法,其实就是指消法第49条,即欺诈双赔的规定。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特定的情形适用双赔,已经由特别法作出了明确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恶意违约,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的两种情形,出卖人欺诈,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三种情形,买受人有权请求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5]


  

  比较消法与商品房纠纷解释规定的“双赔”,存在两个差异:


  

  1、消法49条规定的欺诈双赔,没有区分欺诈行为的具体情形,也就是说,只要存在欺诈,消费者就可以请求双赔。[5]这对于吃饭购物理发看电影这样的消费行为,当然没有任何问题。但对于商品房买卖来说,情形会复杂得多。比如装饰装修材料不符合约定标准、面积存在差异、有未告知的设计变更、局部不符合国家标准等,这些情况即使是故意的,只要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通常只以承担违约责任处理,而不能适用“双赔”。因此,商品房纠纷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五种双赔的情形,均以无法取得房屋、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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