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监护型控制逻辑下的有效治理

  

  第二,由于本文的论旨所限,我们把论述重点集中在了政府方面的治理策略,而没有对国家与市民社会组织间针对社团管理政策所发生的具体互动或博弈过程予以比较详尽的分析,但不容否认的是,这样一种互动或博弈过程是确实存在的。本文对于国家社团管理政策演变历史的分析业已表明,国家针对社会团体的管理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针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做出回应,进而调适自身以实现有效治理的决策过程。因而,这样一种决策过程绝不能通过那种“全能主义”或者“权力斗争”决策模式来加以把握,相反,只有“垃圾箱”模式[54](“garbage can”model)才能较好地说明上述决策过程。这在根本上意味着,不完全理性的国家对于社会团体的管理并不是一种自上而下式的单向度权威投射过程,相反,在管理的过程中,国家与市民社会组织间存在着复杂的互动和博弈,而这样一种互动和博弈大体上可以被理解为一种“非意图扩展”的过程。从2000年之后地方社团管理政策的改变和中央治理技术的变化就可以明显看到这一点:一方面,在中国入世以后,政府职能的全面转变已经成为一种必然态势,而这就要求国家必须重视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的非政府组织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众多草根社团也以各种不同的生存性智慧来应对双重管理体制主导下的制度环境。正是在这样一系列新情况的作用下,中央和地方都做出了不同的应对策略,而这些策略和相应结果的产生却是行动主体在一开始并未预料和计划到的。


  

  当然,上述研究思路和据此做出的未来展望还都存在着许多需要进一步理论建构和事实验证的问题,因此本文的观点并不是这一方面研究的终结,而毋宁是强化深度研究的一个起点。


【作者简介】
邓正来,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丁轶,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2010级博士研究生。
【注释】邓正来:《市民社会与国家知识治理制度的重构——民间传播机制的生长与作用》,载《开放时代》2000年第3期。
《2011年3季度全国民政事业统计数据》,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http://files2.mca.gov.cn/cws/201110/2011102810595978.htm,2011年12月8日访问。
参见莱斯特?萨拉蒙:《非营利部门的崛起》,谭静编译,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3期。
出于行文方便的考虑,本文接下来主要使用“社会团体”一词。这里的“社会团体”,实际上就是“市民社会组织”的同义词,也是该词的广义用法,与相对于基金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团体”含义不同。
康晓光:《权力的转移:转型时期中国权力格局的变迁》,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2页。
这类文献很多,诸如王名等:《关于中国NGO法律政策的若干问题》,载《清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增1期;朱晓明:《中国民间组织生存发展的法律环境研究》,载《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孙庆国:《论社会科学类社团管理体制的完善》,载《行政与法》2007年第10期;杨路平等:《中国社会科学类社团管理体制研究》,载《山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10期;杨道波等:《中国非政府组织立法60年回顾与反思》,载《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1月第38卷第1期;杜英歌等:《中国非政府组织面临的立法困境及改革》,载《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1月第13卷第1期,等等。
这类研究以康晓光等论者为典型,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目前为止国内在这个方面研究的最高水平代表。具体的文献可参见康晓光、韩恒:《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6期;康晓光等:《改革时代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行政吸纳社会》,载王名主编:《中国民间组织30年:走向公民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国外学者的类似研究也可以参见Caroline M. Cooper, ‘“This is Our Way In”: The Civil Society of Environmental NGOs in South-West China’, Government and Opposition, Winter 2006,Vol., 41, Issue 1, pp.109–136.
“现代化框架”包含了两个假设:假设一,当下世界的所有国家都可以根据西方现代化所取得的成就而被界分为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这便是人所熟知的“传统-现代”两分观。假设二,人类历史注定沿着单一轨线发展,此一轨线由前后相续、性质严格区别的阶段构成。依据上述“传统-现代”两分观,这种发展就表现为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进化。对于“现代化框架”的具体阐述和批判,请参见邓正来:《中国发展研究的检视——兼论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8月总第8期。
邓正来:《“生存性智慧模式”——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既有理论模式的检视》,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3月第51卷第2期。
对于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者所存在的上述两个方面问题的具体剖析,请参见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6年5月总第15期。
郁建兴、周俊:《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新进展》,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年第3期。
“监护”是民法上的一项制度,它具体是指对于民法上所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由于监护主要是指父母对于其未成年子女的一种监管制度,因此,本文所使用的“监护型”控制一词主要就是指国家的一种“家长主义”(Paternalism)式的做法和态度:它意味着国家对于社会团体基本上采取一种不甚信任的态度,将其看成是未成年的儿童而严加管教或“保护”,以防止其做出对国家不利的事情。
所谓的“压制型”法律模式是与“自治型”和“回应型”法律模式相对的,上述概念来源于美国著名法律社会学家P?塞尔兹尼克和P?诺内特在其合著的《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一书中所提出的分析框架。简言之,“压制型法律”是指以秩序为目的、以国家利益为合法性理由、规则制定相对粗糙、执法者拥有自由裁量权进而法律从属于权力政治的法律模式类型。具体请参见P?塞尔兹尼克、P?诺内特:《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页。
参见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0—161页。
唐皇凤:《常态社会与运动式治理—中国社会治安治理中的“严打”政策研究》,载《开放时代》2007年第3期。
马伊里等:《上海社会团体概览》,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11页。转引自王绍光:《安邦之道—国家转型的目标与途径》,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444—445页。
谢志平:《关系、限度、制度:转型中国的政府与慈善组织》,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60页。
参见吴忠泽、陈金罗主编:《社团管理工作》,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
例如,邓小平在1980年代就多次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而在1986年一年的时间里,他在不同场合就有近20次谈到政治体制改革,其中有9次作为主要谈话内容。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在八十年代某一时期内国家对于社会团体的成立进行了一定的控制,这种控制也远不同于1990年代,这不仅是因为“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强监控体制尚未建立,更是因为国家在1990年代频频使用的清理整顿技术并未在八十年代付诸实践。比如,由于1982、1983年中央提出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强调四项基本原则、反对精神污染,因此,在1984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就下发了《关于严格控制成立全国性组织的通知》。但是,介于这种类型的控制措施具有临时性,且约束力不强,因此很难达到彻底的监控目的,它只能造成一两年之内社团成立数量的相对下降,而在这之后数量的反弹却十分明显。
参见王名等:《中国社团改革:从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89—91页。
参见“民政部杨衍银副部长在北京市第三次社会团体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3年12月4日),载自民政部社团管理司管理处编:《社会团体管理工作手册》(内部资料),1996年7月,第122页,转引自杨道波等:《中国非政府组织立法60年回顾与反思》,载《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1月第38卷第1期。
汪晖:《去政治化的政治:短20世纪的终结与90年代》,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98页。
王贵秀:《中国必须推进政治体制的改革》,载《社会科学报》2008年6月12日。
周雪光:《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载《开放时代》2011年第10期。
冯仕政:《中国国家运动的形成与变异:基于政体的整体性解释》,载《开放时代》2011年第1期。
邓正来:《“生存性智慧”与中国发展研究论纲》,载《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陈明明:《比较现代化、市民社会、新制度主义—关于20世纪80、90年代中国政治研究的三个理论视角》,载《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4期。
“配置型资源”是社会学家吉登斯所提出的一种概念,它与“权威性资源”概念相对。所谓的“配置型资源”是指对物质工具的支配,这包括物质产品以及在其生产过程中可予以利用的自然力。而“权威性资源”则指对人类自身的活动行使支配的手段。参见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等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7—8页。
笔者在这里引用了冯仕政先生的分析框架。按照冯仕政的归纳,国家运动基本取向上的“生产性”是指偏向于改造物质世界,包括改进生产技术和生产组织方式,目的是提高生产效率或产出。而“规训性”取向则是指偏向于改造人,包括人的行为、关系和思想,目的是进行政治规整(political alignment),即驯服社会成员,使其态度和行为与国家保持一致。按照他的看法,所谓的“运动型治理”(附属于“国家运动”这个大的框架)在基本取向上都属于“生产性”。笔者对此持保留意见。具体请参见冯仕政:《中国国家运动的形成与变异:基于政体的整体性解释》,载《开放时代》2011年第1期。
与此相对,登记管理机关的具体职责却在原条例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1、监督社会团体遵守宪法和法律;2、监督社会团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登记手续;3、监督社会团体依照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
田凯:《非协调约束与组织运作—中国慈善组织与政府关系的个案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81页。
实际上,早在1996年民政部下发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中,我们就可以看到,对社团的年检实际上就是变相将登记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的内容例行化、周期化。该《办法》对于社团年检内容的罗列多达八项,已经完全囊括了社团日常运作的方方面面。两年后“修订”出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无非是明确规定将这种监管的重心转移到业务主管机关。
虽然在原条例中就已经设定了业务主管机关这样的门槛,但是,仍然有大量的社团能够继续存在下来。以1996年为例,根据民政部统计,截至当年6月,全国性社团共有1800多个,地方性社团则接近20万个。其中,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表明,截止到该年年底全国共有社会团体法人44371个,“这意味着民政部确认登记的社会团体中大约只有1/5具有法人资格”。参见康晓光:《权力的转移:转型时期中国权力格局的变迁》,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93—94页。
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93页。
因为在该《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乃至于最终执行取缔的主体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而不是业务主管机关、公安等其它部门,并且在该《暂行办法》中还详细规定了取缔的具体程序和步骤。
刘春湘:《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研究》,中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6页。
康晓光:《权力的转移:转型时期中国权力格局的变迁》,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05页。
周雪光:《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载《开放时代》2011年第10期。
渠敬东等:《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基于中国30 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赵秀梅:《中国NGO对政府的策略:一个初步考察》,载《开放时代》2004年第6期。
王绍光:《安邦之道—国家转型的目标与途径》,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449页。
1997 年国家经贸委印发了《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的通知。在该通知中,国家选择上海、广州、厦门和温州四地作为部分经济类行业协会进行试点的城市。1999 年国家经贸委又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对行业协会的性质、建立措施等方面作了规定。
参见范履冰、刘长春:《制度变迁视角下的社团管理体制创新》,载《学术界》2007年第5期。
因为按照2000年民政部颁布的《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之规定,工商联既不属于政府职能部门,又不属于国务院授权的22个组织团体,如果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工商联是无法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对于温州商会的进一步研究请参见阳盛益、郁建兴:《温州市行业协会与行业商会的比较研究》,载《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5期。
而广东省民政厅在2011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中,更是将2005年《条例》中的适用范围扩大。该方案明确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除特别规定、特殊领域外,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
邓正来:《“生存性智慧”与中国发展研究论纲》,载《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所谓“政治锦标赛”模式是指上级政府对多个下级政府部门的行政长官设计的一种晋升竞赛,竞赛优胜者将获得晋升,而竞赛标准由上级政府决定,它可以是GDP增长率,也可以是其它可度量的指标。具体请参见周黎安:《转型中的地方政府—官员激励与治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87—122页。
范履冰、刘长春:《制度变迁视角下的社团管理体制创新》,载《学术界》2007年第5期。
周雪光:《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载《开放时代》2011年第10期。
范履冰、刘长春:《制度变迁视角下的社团管理体制创新》,载《学术界》2007年第5期。
京华日报. 民诉法修改拟赋予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资格.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2011-10-25/021923355363.shtml。
限于篇幅和论题,本文无法对“生存性智慧”这一概念做具体的阐发。相关的具体内容,请参见邓正来:《“生存性智慧”与中国发展研究论纲》,载《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对于“垃圾箱”决策模式的深入讨论,请参见邓正来:《市民社会与国家知识治理制度的重构——民间传播机制的生长与作用》,载《开放时代》2000年第3期。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