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晏辉,单位为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
【参考文献】[1]关于价值的类型学问题,国内学界早在二十几年前即已充分讨论过,基本上是按照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分类的,应该说这些讨论已经很充分和深入,在此不拟重复。参见李德顺著:《价值论—一种主体性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袁贵仁著:《价值学引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我在这里是从个体与社会相互关系的角度对价值进行分类的,尤其是秩序价值理应被高度重视。 [2]参见康德著:《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23页。 [3]参见康德著:《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第623页、第624页。 [4]主体哲学或主体主义本质上并不是一套完整的哲学理论,毋宁说,它是一种哲学方法。主体是一个具体活动的发动者(前提)、承担者(过程)和受益—责任者(后果)。它为归责提供了理论基础。 [5]价值观与价值观念是有所不同的。价值观念是个人与组织在特定环境下形成的关于对象有无价值、有多大价值的认识;价值观是一个人或一个组织对当下事物以及将来事物是否具有价值、有多大价值、应该具有何种价值的信仰、信念、认知、情感以及意志的总称。 [6]社会宽容是一个亟待需要研究的范畴和现象。从主体主义的角度分类,可有民众的宽容、社会的宽容和政党的宽容。而社会宽容是社会事实意义上的宽容,尽管它是无意志、无灵魂的宽容,但它是民众宽容和政党宽容的基础。社会安全阈限是社会宽容的重要标志,是社会容忍或允许威胁、危害、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力量得以存在的最低限度,我们可以把这些导致社会失序的因素称之为危险或风险。危险是人所不能控制的自然力量,而风险则是由人的活动所引起的或由人故意制造的事件。在这种意义上,秩序乃是最基础的价值系列。个体宽容以及民众宽容是个人对社会、他人、组织和政党之观念和行动的容忍程度,包括物质宽容和精神宽容。在资源和财富短缺的社会,个体宽容更多的是生理宽容和物质宽容,而在一个财富相对丰富的社会,个体宽容日益表现为心理宽容和精神宽容,不是在身体和物质上容忍不了,而是在心理和精神上接受不了。政党宽容是对相异于自己的观念和行动的容忍限度,这种限度取决于社会结构:政治制度和体制、经济制度和体制。如专制的制度和民主的制度,在政党宽容上就右极大区别。研究社会宽容是为了研究社会管理,研究一个和谐社会的基本机理。 [7]在此我们无意详尽梳理中国共产党建党90年来其信念价值的历史演变历程,而只想指出,在革命、建设和发展三个不同阶段上,其信念具有不同的形态和具体内容,但宗旨始终没有变,也不应该变,这就是“为人民服务”。然而实现“为人民服务”的方式、道路和程度却是不同的,我们所讨论的,乃是一种相对为好的“为人民服务”的方式究竟如何可能。 [8]我们根据公开的信息渠道,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概括为五大元素: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这五大元素之间是何种关系呢?从现有的论述看,似乎难以有令人信服的理论论证。与核心价值观相关的问题是,哪些属于基本价值、哪些是基础价值、哪些是终极价值?另一方面,这五个元素基本上都是用以支撑执政党进行社会治理的思想前提、政治保障和道德基础,从中很难看出对终极价值的明确而正确的认识。强调如何进行社会管理固然重要,但如何实现终极价值更重要。由于核心价值观设计自身的自恰性和终极目的的指向性都有模糊的疑问,使其可信度和有效性降低。 [9]参见亚当·斯密著:《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7页。 [10]参见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31页、第332页。 [11]参见罗尔斯著:《公共理性的观念》,载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68页。 [12]参见罗尔斯著:《公共理性的观念》,载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第68页、第69页。 [13]参见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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