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承认利己这种事实,而在于如何看待和对待利己动机和行为在不同活动领域的表现方式及其限度问题。亚当·斯密虽然承认经济人的存在,但他同时认为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可以把利己动机和行为限制在合理范围内。“确实,他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由于宁愿投资支持国内产业而不支持国外产业,他只是盘算自己的安全;由于他管理产业的方式目的在于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大程度,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种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9]在经济活动中之所以出现亚当·斯密所说的那种情况,是因为不同的经济主体之间在交往或交换的意义上是平等的;不同的经济主体之间具有利益相关性,无论是经营性的还是生产性的,一个特定的经济主体必然依赖于利益相关者(同类经济主体)的合作和(消费群体的)消费;对其经济行为的监督是多方面的:法律的惩戒、社会舆论的谴责、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惩罚。
政治活动中的利己动机、利己行为及其后果问题则要复杂得多。我们不排除政治精英者、行政权力使用者拥有德性,并依靠其善良意志或实践理性使其政治行动和行政行为符合规范,提供最大化的、高质量的公共物品。但事实上,“以德治国”似乎是靠不住的承诺。假如人们相信,政治精英和公务人员拥有足够的德性,且有周全的知识,十足的智慧,因而可以最大化地实现政治使命和行政目的,那么,一切制度安排和法律救济就是多余的,人们也不会穷尽一切知识和方法去寻求防止滥用职权的良好政治体制和具有足够震慑力的法律体系。当利己动机和行动与有严重缺陷的体制结合在一起的时候,滥用职权的行为就不可避免了。反之,当我们预设了人们在政治权力面前可能具有利己动机,那人们一定会穷尽知识和办法去寻找他律的方式,亦即体制设计、法律安排和舆论开放,并通过此种方式规约与谴责政治行动与行政行为中的利己与行为。
作为一种严密的、合法的社会组织,国家及其行政机关与经济组织不同,它是垄断非营利组织。由于国家及其行政机关掌握着最大化的公共物品—政治权力,而政治权力是被嵌入在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结构中的资源投入,这种投入既给政治权力所及的公民、人群和组织带来收益,也给政治权力机关以及行使行政权力的官吏带来收益。作为一种支配性力量,权力具有在逻辑上的优先性。由于缺少同类组织,没有竞争也没有相同力量的制衡,这就有可能使政治行动和行政行为中的利己动机变成利己行为。尽管可以说,在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与行政客体(行政相对人)之间具有平等的法律关系,但在社会行动的意义上则是不对等的,只因行政主体的管理活动才构成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惟其如此,国家及其行政机关具有优先性、优益性、强制性和权威性。这些性质一方面保证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又为滥用职权提供了条件。以此观之,政治活动是最充满风险、也是最容易滋生腐败的场所。
政治活动中的利己动机与利己行为只是一种可能性,同理,任何一种政治活动和行政行为都能提供优良的公共物品也不必然。然而,由政治活动的使命和行政行为的目的所决定,公民所要求的是必然的、正当性的政治行动。要从可能性中求得必然性,就必须充分运用四种力量:德性的力量、体制的力量、舆论的力量和法律的力量。德性的力量与舆论的力量就是典型的伦理的力量。政治伦理就是要考察这两种伦理力量产生的土壤、发挥作用的条件。然而,这既是一个理论上的困境又是一个实践上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