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价值观与行动:说与做之间
尽管可以说,在建设三种价值系列中,个体、组织、政府和政党都承担着各自的任务,但政治精英集团却是灵魂,既是方向也是枢纽,承担着政治的使命和历史的责任。为在主观上创造最大化的终极价值、秩序价值,政党必须优先创设信念价值。这个信念价值是随着历史的变迁和国际局势的变化而不断丰富和发展的。[7]在建设和发展时期,其历史任务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一个好的政党该如何建设三种价值呢?
核心价值观及其合理性、合法性问题。只要是为人民谋福利的政党,任何时候都有建设核心价值和核心价值观的问题,且核心价值观既合理又合法。首先,在这种意义上,合理而合法的核心价值观既是反思的又是批判的。一种反思的和批判的核心价值观必须把人的价值(尊严)、人所需要的价值(财富、秩序)、人追求的终极价值(自由、幸福)置于至高的位置上,丢掉了这些价值也就失去了政党之核心价值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其次,必须把核心价值观的中介性和目的性区别开来。因为核心价值观和终极价值观、基本价值观之间有交叉、有关联,但必须是区别的。其区别在于:从主体看,有政党的、组织的和个人的核心价值观,借助现代媒体宣传、通过实际行动贯彻的核心价值观一定是政党的,而不是组织的和个人的,因为后两者既无必要又不可能。从本质上看,政党的核心价值观从其设计到其实践,始终面临着两种逻辑:管理的有效性和管理的正当性。前者是直接为执政党服务的,后者是为人民服务的。但如何使执政党处于执政地位乃是在逻辑上具有优先性,虽然在价值序列中并不优先。当执政党的地位与终极价值不可兼得的时候,执政党该放弃的、实际上真正放弃的是哪种价值呢?这是无须争论的问题。惟其如此,执政党的核心价值观建设通常会造成假象:核心价值观确实忠实地体现了终极价值观;核心价值观真正地实现了终极价值观。为维持这种假象,执政党及其各个职能部门就会把精力放在核心价值观的建设上,而不是放在实践和实现上。但假象终归是不能长久的,迟早会被真相所代替。所谓假象,是执政党并没有像它所期许的那样,一如“荣辱观”所承诺的那样,真正实现它“为人民服务”的目的。一旦风险触摸到了社会宽容的底线时,一种潜在的内在矛盾和外在冲突就会爆发出来。
内在矛盾与外在冲突。事实上,任何政党在任何时候都需要明确它的核心价值观,亦即为谁服务和如何服务的问题,但在理论上尚没有弄清它的逻辑关系以及它与其他价值观的关系,势必导致理论上的矛盾。核心价值观建设本身涉及的是理论的认识问题,如果理论上都是不清楚的[8],那在实践上也必定是混乱的。更何况,核心价值观本质上不是一个证明问题而是证实问题,证实的问题就不在说和宣传而在实践和实现。民众固然要看你怎么说,更要看你怎么做。在现代政治管理中,政治精英集团极易出现的问题是滥用职权和渎职(不作为)。权力作为一种公共资源乃是一种支配和分配财富与机会的力量,而这种力量必须借助思想上层建筑和政治上层建筑来实现。由于人民并不直接掌管政治权力,而是由政治精英集团直接运行,尽管他们是以人民的名义。如何正确处理信念价值与终极价值的关系,如何协调集团自身的利益与民众的利益的关系,就成为落实核心价值观的关键。亚当·斯密的人性假设并不仅仅是一种假设,也是一种事实。政治权力拥有者也有利己的动机,实现这种动机可以有两种方式:体制内的与体制外的。体制外的利己行为通常表现为滥用和渎职,因而是明显的违规、违纪、违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而体制内的滥用和渎职则是合法而不合理,其后果要比体制外的更严重,它有可能造成集体性腐败,我们可称之为制度性腐败。制度可以兴邦,更可以毁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