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体系的层次及其共识的基础
晏辉
【摘要】个体以及由个体组成的社会意欲生存和发展下去,须得创造三种价值体系:生存价值、秩序价值和信念价值。生存价值是维持个体及社会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和工具系统;秩序价值是用于分配资源和机会所需要的规范体系;信念价值是个体和执政者集团用于支撑自己的观念和行动所需要的理念体系。生存价值乃基本价值,秩序价值乃根本价值,信念价值乃核心价值。于是,任一时代的人们都面临着基本价值、根本价值和核心价值建设的任务。而价值观无非是关于这些价值的根本观念和信念,价值观建设的目的是最大化地创造并合理分配这些价值。在生存价值和秩序价值问题上,个体与执政者集团是很容易形成共识的,但在信念价值的意义上,执政者集团的信念和民众的意愿可能相合,也可能相左。倘若执政者集团仅仅考虑自身的支配意志而不顾及民众的根本意愿,那么,执政者集团就难以得到民众的信任与支持,合理性危机必然导致合法化危机。表现在理论上便是三种价值体系及其通约关系问题。
【关键词】生存秩序信念;价值观;通约
【全文】
一、作为一般范畴的三种价值
个体以及由个体组成的社会乃是一个庞大的需求系统,为着这个不断膨胀的需求系统,人类不得不殚精竭虑地创造它所需要的一切。惟其人类是需求着的因而才是价值性的存在物。在人类所需要的价值系统中,有三种价值是最根本的:生存价值、秩序价值和信念价值。[1]生存价值包括用于直接满足人之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物质和精神生活资料,以及维持社会正常运转以及人们进行正常交往所需要的物的系列,可称之为工具价值。无论是物的系列还是工具系统,主要是通过人的生产活动来完成和获得的。人们要么通过改变物的结构、要么通过改变物的组合方式创造新的物或物的组合,借以见出人所需要的物质生活资料和精神生活资料。在狭义上,人们还要创造和设置那些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和公共生活正常进行的工具系列。对于人的生存和生活而言,生存价值乃是初级价值或基本价值,人类生产史或劳动史就是创造这些初级价值的历史。
但无论是生活资料还是工具价值,其创造和分配都得在合理而有效的秩序中进行,在这种意义上,秩序价值比生活资料和工具价值更基础,虽然不如前者重要,但却更优先。秩序包括状态和效果两个环节,状态是物与物之间、人与物之间、人与人之间相互组合、相互作用的方式;效果是这种组合和作用对各利益相关者所产生的意义。秩序含有空间性和时间性,在一个系统内,各要素在空间的排列组合可以有多种方式,但不同的方式却有不同的意义,有的排列有价值,有的则没有价值,有的甚至具有反价值。而各要素先后出场的顺序也是有规定的,哪个优先出现,哪个次之,哪个最后出场,其效果也是大不同的,这便是秩序的时间性。因此,秩序作为最大的公共物品,既保证了人们的行动具有可预期性,同时也降低了不良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风险。人们总在追寻着优良的秩序而规避不良的秩序。而无论是空间性的秩序还是时间性的秩序,都是状态与结果意义上的事实。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状态与结果不会自动出现,它们是由人的观念和行动构成的事实,人们怎么想和怎么做也就造成怎样的事实,即秩序。于是,比秩序更根本的乃是规约人们的观念和行动,优良秩序是人们集体行动的逻辑。将集体行动的逻辑符号化即是产生规则的过程。在一个反复交往的人群P中,为规约人们的观念与行动以求集体行动,人们或由权威者供给或通过民主协商制定出供人人遵守的游戏规则R。如何保证R的有效性呢?至少有两个方面值得深入研究,一个是规则的普遍有效性问题。若R只对一少部分人有效而对绝大部分人无利甚至不利,那绝大部分人不但不会遵守甚至还会抗议;若R只在此一时有效而在彼一时无效,就会使一部分人利益受损,这部分人就会抵制甚至抗议。空间的普遍性与时间的可持续性是规则合理有效性的两个重要维度。另一个是违约成本问题。若P‘不遵守R反比遵守R有收益,那么人人都不遵守;若P’不遵守R比遵守R成本高,那么人人都遵守。看来,有一个合理而有效的规则体系固然重要,但若行动者没有德性,再好的规则也是空的。有德性而无规范则罔,有规范而无德性则空。从德性主体来看,分人格化的主体即个人,非人格化的主体即组织。从后果来看,组织因无德性比个体无德性对他人和社会所造成的危害为大。事实上,个人的德性乃是基本的,由无德性的个人组成的组织一定是无德性的,但由有德性的个人组成的组织也未必具有德性。德性之美与城邦之善乃是两种不同的善,其间的通约性关系极为复杂。个人德性具有私人性,而组织的德性具有公共性。因个人占有的资源和掌握的机会远不如组织掌握的为多,因此,他所处理的与自己的欲望有关的事项,在难度和深度上要比组织容易一些。相反,组织无德或有德无行则要比个人容易,换言之,组织如欲有德并严格践行之则要困难得多。原因在于:第一,利益合谋问题。任意一种组织至少由两个人以上组成,而任何组织都有共同的宗旨、目标、制度和行为,只有这样才能采取集体的行动。然而,当集体利益的力量强过德性的力量,组织的成员们就会忘记作为个人行动之基础的德性而一同去追求那些虽对他人和社会不利但对每个组织成员却有利的利益,这种利益合谋现象既发生在经济领域也发生在政治领域。第二,责任分担问题。个人因其行为违背德性和法律而遭受的惩罚是具体而明确的,而组织的违规和违法则是模糊而无针对性的,要么虚拟担责,组织承担责任只是形式的,它是非人格化的,它没有良心,因而就没有悔过或忏悔,它没有康德意义上的善良意志问题;要么职责分担,把一个较大责任分解成若干弱小责任,大大地降低了担责的力度,同时也使惩罚变得若有若无、可有可无。第三,自救问题。以个人名义违规、违法的行为,几乎没有可资使用用以自救的力量,相反,经济组织和政治组织可借助经济的力量和权力的力量进行多形式、多渠道的自救。以此观之,秩序价值问题就不仅仅是关于秩序本身的状态与效果之价值分析,更为根本的则是德性和规范的价值以及德性和规范的建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