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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扼制诉讼诈骗行为蔓延

  

  案例二, 1996年,时任一冶厦门公司经理的韦某获悉厦门兴华大厦正在筹建,遂找到筹建方商谈承建大厦主体工程。对方提出,需要交纳工程设计图纸押金4万元及保证金60万元。韦某找到生意伙伴刘某,约定共同承接工程,保证金双方各出一半。同年5月,一冶厦门公司先帮刘某垫资,将64万元支付给兴华大厦筹建处。此后,刘某分三次将26万元支付给一冶厦门公司。因该工程长期不能开工,韦某代表公司与兴华大厦筹建处签定协议,约定筹建处于1997年1月20日前返还64万元并补偿40万元,否则凭该协议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协议到期后,兴华大厦筹建处未按约付款, 2005年8月,刘某利用变造的10万元欠条,向厦门市一基层法院起诉,要求一冶厦门分公司(原一冶厦门公司)支付10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支持刘某请求。2006年8月,法院将一冶厦门分公司帐上39万元扣划至刘某银行卡上,刘某将该款项用于偿还债务和挥霍。尝到甜头后,2006年12月,刘某故故技重演,用伪造的52万元欠条,再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一冶厦门分公司支付本金及利息。胜诉后,法院于2008年1月和7月,分两次将一冶厦门分公司帐上127.8万元扣划,其中52.8万元在法院帐户,其余75万元划至刘某银行卡上,刘某将该款用于还债和挥霍。一冶公司随后向警方报案,公安机关追回赃款18万元。武汉市青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伪造、变造的民事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骗取单位财物,实际骗得11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将诈骗财物大部分挥霍致使96万元无法返还的特别严重情节,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赃款96万元。


  

  案例三 ,2008年,黄某因经营的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等人借款126万元,但由于经营不善和其沉迷赌博而无力偿还。王某等人向法院起诉。判决后,黄某未能主动履行还款责任,王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拍卖黄某在余姚的一处房产。黄某及其前夫得知后,为逃避债务的履行,产生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诈骗的念头,并商定由黄某向胡某出具3张总额为110万元的“借条”,并由胡某持“借条”到法院提起诉讼。得知此事后感到蹊跷的王某向检察院申诉,要求审查黄某与胡某间的民事案件。最后,胡某交代了与黄某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的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及其前夫为逃避债务履行,伪造证据,虚假债权关系,指使他人提起诉讼诈骗并作伪证,骗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胡某帮助诉讼当事人伪造证据,受指使提起诉讼诈骗,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并予执行立案,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帮助伪造证据罪,以妨害作证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其前夫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胡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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