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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型犯罪的罪过形式

  

  笔者主张将情感因素纳入罪过理论,在对罪过心理分析和定罪过程中,坚持知、情、意三因素并用法,即便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认识,对危害结果持放任的意志态度也不能断言行为人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因为还有一个情感因素,还要看情感态度。放任不能仅仅是意志一维,而应是行为人的包括情感态度在内的心理态度。放任的意思是“听其自然,不加干涉”。[49]认识与意志总是并行不悖,但情感与意志可以相互抵触。间接故意的情感态度是对危害结果不排斥,也即与意志过程不相抵触,而轻信过失的情感态度是对危害结果排斥,也即与意志过程相抵触。[50]这样的两种心理状况表现在外就是:间接故意对行为没有节制;而轻信过失对行为有节制,并尽可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倘若因违法行为所致犯罪的行为人既对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认识、又对严重危害结果持放任的意志态度,而其行为表现也没有节制,因为如果行为人对行为有节制并尽可能避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应当纠正违法或违章行为,严重的危害结果也就不会发生。因为因违法行为所致犯罪中的违法行为或违章行为是导致严重危害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或必要条件,而且由于行为人违法行为所能导致的严重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在违法行为做出后,便为行为人所不能控制,如果想要避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所能做的只有纠正违法行为或违章行为这一项,而无他凭。如果而且只有行为人纠正了这个违法或违章的行为,其严重危害结果就能够而且必然避免,而事实上行为人没有纠正这个违法或违章行为。也就是说,因违法行为所致犯罪中行为人的情感因素与其意志过程并不抵触,而与其意志态度相一致,那么,行为人在行为中的罪过心理依然是故意(间接故意)。因此,如果因违法行为所致犯罪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结果有认识,那么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就是故意,这样,行为人的这个行为就构成故意犯罪。


  

  因此说,因违法行为所致犯罪的罪过形式不能是轻信过失。而非因违法行为所致轻信过失犯罪中的行为人由于其情感因素对意志过程的抵触,表现在行为上就是行为有节制、尽可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无奈在非因违法行为所致轻信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即便凭借了有利的主客观条件,其行为仍然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如果行为人出于凭借行为时存在的有利主客观条件、危害结果就不会发生的认识,促成了行为的实施。既然这样,即便行为最终发生了危害结果,但这个危害结果也只能是意外事件,而不能因此将这个行为定性为轻信过失的犯罪。而因违法行为所致犯罪与此不同,因违法行为所致犯罪中行为人的情感因素并不与其意志过程相抵触。这是因违法行为所致犯罪与非因违法行为所致轻信过失犯罪的一个重要区别。换言之,笔者认为,在一个思维过程或认识过程中,不能出现两个相互矛盾或反对的思想。同样,在一个情感过程之中对同一个对象也不能或不应出现两个相互矛盾或反对的情感态度。也就是说,在因违法行为所致犯罪的行为中,行为人不能既对危害社会的结果(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结果)持追求或不排斥的态度,又对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违法行为所致犯罪的危害结果)持排斥的态度。如果说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结果与因违法行为所致犯罪的社会危害结果有着区别,那它们同样作为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仅仅是量上的区别,行为人在同一行为、同一时间中对它们的情感态度即便有所差别,但是也不能相互矛盾或反对。


  

  明白这一点,对于避免放纵犯罪分子,有着重要意义;而如果不明白这一点,那么,放纵犯罪分子就在所难免。由于观点的混乱,司法实践中放纵犯罪分子的情况必然大量存在,这种状况必需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应努力扭转这种不良局面。例如,有学者认为 “行为人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于已经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拒不采纳正确意见和补救措施,造成重大事故”[51]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后果特别严重的情节,以这种观点定性必然放纵犯罪分子;而笔者认为这种草菅人命、罔闻公益的行径实属故意犯罪。


  

  根据结论一和结论二,笔者认为,在所有的因违法行为所致犯罪中,违法行为的过错心理实质是故意,而其所致犯罪的罪过心理实质是过失,无认识的过失。因此,笔者将“因违法行为所致犯罪”命名为“事故型犯罪”。


  

  结论三:在事故型犯罪中,罪过情感是行为人唯一值得谴责的罪过心理因素。


  

  在事故型犯罪中,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结果没有认识或者认为严重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其对严重危害结果也没有意志,那么,我们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罪过心理就只能从行为人心理中的情感因素上找原因了。


  

  笔者认为,事故型犯罪行为人对于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漠不关心的情感态度。倘若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漠不关心的情感态度,那么行为人就会认识到他的违法行为可能招致严重的危害结果。而如果行为人想要避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其所能做的只有纠正违法行为或违章行为这一项,而无他凭。所以如果行为人对于严重危害结果不是漠不关心的情感态度,就会中止违法行为。因此说,事故型犯罪的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结果持漠不关心的情感态度。


  

  在事故型犯罪中,行为人完整的心理活动和过程是:对行为违法有认识,对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认识或认为不会发生;对行为违法持希望或放任的意志态度,对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意志;对行为违法持乐见其成或不排斥的情感态度,对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漠不关心的情感态度。而在这些心理活动或过程中,能够表明行为人认可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因素和态度,并且只有它对于分析行为人罪过心理才有价值,因而能够纳入罪过心理分析的是且仅是:对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漠不关心的情感态度。而这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漠不关心的情感态度与疏忽大意过失的罪过心理[52]完全一样。所以说,事故型犯罪的罪过形式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申言之,事故型犯罪包含了一个意志行为和一个率性行为,就作为犯罪而言,其实质是一种率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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