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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型犯罪的罪过形式

事故型犯罪的罪过形式


温建辉


【摘要】基于法治本土建设的立场,从对事故型犯罪的行为特征分析上入手,对关于它的罪过形式的各种论见,以类行杂,概括为六种,并逐一进行了探讨,结果发现不止是其中的一些观点必然错误,而是每一种观点对罪过心理的分析都经不起推敲。找准问题症结之后,可以得出三个确凿无疑的结论:一、在事故型犯罪中,行为人对违法行为的心理态度只能是故意;二、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能有认识或者行为人认为危害结果不会发生;三、罪过情感是行为人唯一值得谴责的罪过心理因素。由此可见,事故型犯罪实质是一种率性犯罪,而其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关键词】事故型犯罪;罪过形式;率性犯罪
【全文】
  

  一、问题的概括


  

  (一)罪行的概括


  

  在告别了结果责任的当代,像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等这些犯罪,不仅严重危害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国计民生,而且大都有着广泛深远的社会影响,而关乎它们的罪过形式的定性又极其复杂疑难,因而对这些案件准确定性无论从司法实践还是从刑法理论上都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如何准确认定其主观罪过的各种论见一直以来都是观点庞杂、争论不休。而根据普通逻辑的矛盾律,我们知道,相互反对的观点必定有一些是错误的。也就是说,这些观点和认识长期以来运用于司法实践的结果必然是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大量的犯罪分子被放纵、大量无辜的人被冤枉。而在译介、借鉴外国刑法理论不能统一认识、解决问题的情况下,笔者基于法治本土建设(立足中国法制现实、运用中国刑法理论、解决中国司法问题)的立场,试从对这些犯罪的行为特征分析上入手,表明自己对这些犯罪罪过形式的认识。


  

  笔者认为,这些行为有若干显著的特征,就是:1.在实际的严重危害结果[①]发生之前,行为人的行为即便被执法机关稽查或发现,也只能定性为违法或违章行为(本文将这些行为简称为违法行为);2.而只有在严重的危害结果发生之时或之后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对这个严重的危害结果没有故意心理;[②]3.违法行为一旦实施,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便处于行为人的控制之外,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就只能听天由命了;4.在刑罚上,这类犯罪的处刑较轻。例如,酒后驾驶被交警发现,是违章行为;而只有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才能被定性为交通肇事罪。简言之,这类行为表现为一个社会行为,而依其行为阶段可划分为两个法律行为,即一个违法行为和一个犯罪行为(或曰犯罪实行行为)。它的违法行为是导致严重危害结果的唯一原因或必要条件;它的犯罪行为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如交通肇事罪中的交通违章行为是作为,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丢失枪支不报是不作为。传统的刑法理论对此没有区分,径行将整个社会行为作为研究和定性的对象。但在笔者看来,我们完全可以只择取行为人一个社会行为的后阶段部分的犯罪行为进行研究和定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抓住问题的实质,抓住对这类因违法行为所致犯罪罪过形式定性的关键。


  

  对于因违法行为所致犯罪的罪行做这样的概括,可以使我们站在更高的理论视角,对这一类犯罪进行比较全面的认识和把握,以便得出统一的结论。因为不将本属同类犯罪的诸多个罪进行归类,便可能在罪过的定性上发生矛盾,而事实也正是这样。


  

  这类犯罪为数众多,其涵盖了所有的业务过失犯罪和一部分普通过失犯罪[③]。例如,在普通过失犯罪中,非法殴打他人致人伤害或死亡的,即属此类犯罪;而亲人看护婴幼儿,不小心致孩子重伤或死亡,就不属于此类犯罪。


  

  (二)罪过形式的概括


  

  长期以来,对于因违法行为所致犯罪罪过形式的定性相当混乱,以至于连其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存在争议。不仅对于同类犯罪没有形成统一的罪过形式的共识,即便是其中的每一个个罪的罪过形式也是向无定论。这种理论上的纷争,导致了司法实践上的无所适从。但笔者认为,同类犯罪应当有相同的罪过形式。因违法行为所致犯罪作为一类犯罪,尽管数目庞杂、形态各异,但同样应该有一个统一的罪过形式。这是一种去芜归整、甚至拨乱反正的工作,笔者不揣浅陋,试对既往关于因违法行为所致犯罪罪过形式的认定进行概括和归纳,以总结前人探索的得失、明了继续前进的方向。在对以往观点概括归纳之时,笔者进行了如下考虑。


  

  1.由于因违法行为所致犯罪是笔者新近概括出的一类犯罪,所以以往没有产生针对这类犯罪罪过形式的任何探讨和研究性工作,而只有针对其中的某一个罪罪过形式或若干个罪罪过形式的论述,但它们之中的每一个个罪属于类罪,所以,笔者对每一个个罪罪过形式的评析都具有认识和评析该同类犯罪的意义。


  

  2.在对罪过形式认定的过程中,按行为人心理态度的对象是危害行为还是危害结果,会产生两种不同的定性结果。因此,在将因违法行为所致犯罪的罪过形式定性为故意的情况下,应注意区分存在的两种情况,即以行为人对违法行为的心理态度所确定的故意和以行为人对违法行为所致严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所确定的故意。而在将因违法行为所致犯罪的罪过形式定性为过失的情况下,亦应注意区分存在的两种情况,即以行为人对违法行为的心理态度所确定的过失和以行为人对违法行为所致严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所确定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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