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将抽象行政行为有限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相联系的另一个问题是,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怎么起诉?是直接诉,还是只能采用现在《行政复议法》确立的模式:附带诉,即只有相对人在起诉具体行政行为时,才能一并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北大这次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的修改建议稿确定主要采取“附带诉”的方式,但不完全排除“直接诉”,如果相应规章、规范性文件不经具体行政行为即可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相对人则可直接对该规章、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例如,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商品包装箱有中英两种文字,其英文字体稍大于中文字体。某日,一行政机关发布规范性文件,规定商品包装箱上的英文字体必须小于中文字体,否则,每件商品罚款若干。对于这种抽象行政行为,如果采“附带诉”的方式,只有当商店购买或出售商品被行政机关发现其商品包装箱上的英文字体大于中文字体并对之科处罚款时,商店方可对该规范性文件起诉。但是,如果该规范性文件一经发布,所有商店即不进使用这种包装箱的商品了,致使生产该商品的企业大量商品积压在仓库,卖不出去,不得不把这些商品的包装箱全部拆除、重作和更换,其损失巨大。但是该企业却因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尽管该规范性文件明显违法:其没有让相对人卖掉原有商品就生效,违反了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从而导致相对人的巨大损失,这次北大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的建议稿对这种情形为相对人提供了一个救济途径,即“直接诉” ---- 相应抽象行政行为不经具体行政行为即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相对人可直接对该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三个重点应该修改之处是现行行诉法关于行政诉讼管辖的规定。现在大家都感觉到一般行政案件,特别是涉及县级政府、县级公安机关等的案件,均由被告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难于摆脱干预,难于公正。但是,怎么修改呢?大家意见不一:有的主张改由不同基层法院相互交叉管辖;有的主张涉及县级政府的案件提高一个审级,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我们北大这次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的建议稿确定所有一审行政案件全由中级法院管辖,基层法院不设行政审判庭,不审理行政案件。我们这样修改的主要理由有三:其一,区县级法院审理涉及所在区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案件难于摆脱干预,难于公正。即使如现在许多地方所实行的:将涉及县级政府的案件提高一个审级,由中级法院管辖,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涉及公安的案件比涉及县级政府的案件多得多,而公安局长往往是县政法委书记,其对法院的干预可能性比县级政府还大;其二,基层法院行政案件太少,全国基层法院每年受理行政案件不到40件,有的基层法院一年受案仅三、五件。这样少的受案,行政法官很难积累行政审判经验;其三,由于基层法院行政案件太少,一些行政法官无活干而被借调去搞民诉或非诉执行,这使老百姓更失去了对民告官诉讼的信任和信心。因此,撤销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将一审行政案件全部集中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最佳方案。这样做也许有人担心,行政诉讼提高管辖级别会给诉讼当事人带来不方便。其实,这种担心是完全不必要的,因为今后中级法院集中管辖一审行政案件,会设置多个巡回审判庭。而中级法院受案审案并非一定在中级法院所在的大中城市,而是主要在区县基层法院。当事人仍在基层法院起诉,基层法院受案后将案件转送中级法院,然后由中级法院的巡回审判庭到区县基层法院去开庭审理,甚至到原告所在的乡、镇、村去开庭审理。这样运作不仅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干预的问题,而且会比现行制度更方便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