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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行政诉讼法》,重点应修改什么?

  

  目前,我国正在推进司法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而司法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最重要和最艰巨的任务之一是实现人民法院真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独立。当下中国老百姓最痛恨的事和最希望党和政府解决的社会问题是腐败和司法不公,而导致腐败和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之一即是一些地方干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解决这个问题,中国的法治就没有希望。长此以往,人民对党的信任就会受影响,党的执政基础就会受影响。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以后,司法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提上日程。而当下司法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最佳突破口应该是保障司法独立,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行政诉讼法》第二个重点应该修改之处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现在行政诉讼受案门槛太高,范围太窄,不仅抽象行政行为进不了法院,大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涉及受教育权、劳动权和政治权利等各种非人身权、财产权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也进不了法院。至于涉及社会公权力组织(如律协、足协、高校、村民委员会等)的社会行政行为,更被行诉法挡在法院门外。老百姓受到行政侵权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就只能信访。而信访主要不是依法办案,而往往是依领导人的批示、指示处理问题,其处理此案往往不考虑彼案,解决张三的问题往往不顾及李四的问题,一个人一个标准。这样,你把张三问题解决了,把他哄走了,李四、王五、刘六又找来了:“你为什么这么优待张三,我李四、王五、刘六比他张三可冤屈大咧”。从而问题越处理越多,矛盾越解决越大,平息一件信访案件有可能引发出十件、百件信访案件。因此,解决社会矛盾还是应该主要依靠法治渠道。目前,全国法院有几千个行政审判庭,上万名行政法官,一年处理案件多时只有十二、三万件,少时不到十万件,仅有信访案件的百分之一,甚至还少。这不完全是因为老百姓不愿去法院,而是行诉法规定的受案范围限制老百姓去法院,是一些领导人处理信访案件乱开口子让老百姓“信访不信法”。


  

  因此,这次行诉法修改应该大大降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门槛,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废除只有人身权、财产权才能告的限制,只要是合法权益受侵犯,当事人都应该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且,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应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也应有限纳入。当然,“有限纳入”有多种多样的选择方案:有人主张只纳入“规定”(“红头文件”),有人主张“规定”和“规章”都纳入。北大这次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的修改建议稿是将“规定”和“规章”都纳入。之所以将“规章”也纳入,是因为规章的违法侵权与规定的违法侵权没有特别重大的区别,而且规章不同于行政法规,有《立法法》第90条和第91条规定的审查监督途径,规章违法侵权的可能性要比行政法规大得多,审查监督途径反而相对缺乏。有人可能担心将规章纳入,受案范围“口子”会开得太大,法院难于承受。其实,这只要在抽象行政行为“准入”方式上适当设卡,即主要采取“附带诉”的方式,案件量就会大大减少,不会增加法院太大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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