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修改《行政诉讼法》,重点应修改什么?

修改《行政诉讼法》,重点应修改什么?


姜明安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管辖
【全文】
  

  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将修改《行政诉讼法》列入今年的立法规划。


  

  《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制定,1990年10月开始实施,其运作已逾20年。行诉法制定和实施之时,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正式确立,法治和人权尚未入宪。由于时代的局限,该法当时确立的规则、制度以及这些规则、制度所基于的理念与我国当下民主、法治和改革、发展的现实多有不适应之处,以至于导致种种弊端,引发种种社会矛盾。因此,迅速启动对该法的全面修改,在目前已不仅实属必要,而且具有迫切性。


  

  该法需要修改的规则和制度很多,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起草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的修改建议稿共有条文93条之多,其中涉及对原法的修改和新增的条款即有71条。


  

  毫无疑问,这71项修改,都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但是,我个人认为,其中最具必要性和迫切性的修改有三处。这三处修改针对的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目前存在的关键和根本性问题。这次行诉法修改,如果能解决这些问题,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运作将会大为顺畅,功效将会大为增加。否则,不解决这些关键的和根本性的问题,仅在枝节问题上修修补补,虽然这种修补也会多少缓解当前的一些社会矛盾,多少提高一点现行制度的运作效能,但作用会非常有限。


  

  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研究任何过程,如果是存在着两个以上矛盾的复杂过程的话,就要用全力找出它的主要矛盾,捉住了这个主要矛盾,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目前,行政诉讼制度在一些地方失灵,没有发挥出这个制度应有的作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原因是其受干扰太多,诉讼“门槛”过高,受案范围过窄,管辖设置不合理,使得人民法院难于独立、公正和权威地行使行政审判权。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行政诉讼法》进行重大修改,特别是在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受案范围和管辖三个方面作出大刀阔斧的变革。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