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存在
该观点认为,危险犯是以危害行为具有造成一定后果的客观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危险犯既遂的标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是否达到了足以造成一定后果的客观危险状态。[10]基于此,认为危险状态是作为故意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的构成要件存在的,危险状态的价值在于界定犯罪是否成立,法定的危险状态出现,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则成立,否则,危害列车运行安全行为不构成犯罪。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之所以认为危险状态不是故意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的既遂标准,而是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未遂犯是公认的危险犯,如果说危险犯以发生危险状态为既遂,则所有的未遂犯都是既遂犯。(2)认为危险犯以发生危险状态为既遂的观点,很有可能得出以下结论:没有发生危险状态时是未遂,而具体危险犯没有发生具体危险时就不成立具体危险犯,而不是犯罪未遂。(3)以发生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不利于鼓励犯罪人中止犯罪。[11] (4)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规定,刑法分则的规定并非以既遂为模式,[12]因此不能认为危险状态是危险犯既遂的标准。
(二)作为犯罪既遂要件存在
该观点认为,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13]基于此,认为危险状态是作为故意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的既遂标准存在的,危险状态的价值在于界定犯罪的停止形态而非犯罪的成立,法定的危险状态出现,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则构成既遂,否则,危害列车运行安全行为构成犯罪未完成形态或者不构成犯罪。该观点的主要依据在于,我国刑法分则的立法是以既遂为模式的,因此,危险状态是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的既遂标准。
(三)本文的观点
针对上述两种观点,笔者赞同将危险状态视为故意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的既遂标准。其理由如下:
第一,第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危险状态是作为故意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的既遂标准,则容易导致犯罪形态之间的自相矛盾。笔者以为,这种理解是没有理顺未遂犯之危险与故意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中危险状态的区别所导致的,如前文所述,在刑法中,危险包括行为人的危险和行为的危险,行为的危险又包括行为属性的危险和结果的危险,未遂犯之危险和故意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中的危险状态尽管都属于行为的危险,但内容却又有区别,前者是行为属性的危险,后者是结果的危险。两种危险在属性上是有区别的,不可等同视之。在传统刑法理论中,包括故意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在内的危险犯所指的危险属于结果的危险,基于此理解,第一种观点论者观点之前提—未遂犯是公认的危险犯是错误的,由此得出的结论当然不足为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