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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人民主权:国家权力的结构改革

  

  之所以必须还政于民,从政治理论上看,是因为这样才能进而彻底解决主权理论的困局。要从政治理论上清理政党主权的建国进路,就不得不承认,政党主权仅仅是革命建国过程的一个历史现象,而革命不过是建国的一种手段。在革命建国与政党主权的关系建构中,不能推出建国的反现代主流的逻辑,因此,革命成功后进入建国的立宪决断状态,告别革命进入立宪,[15]( P301)才是真正确立建国原则的时刻。就此而言,还权于民远远重要过还政于民,而后者仅仅具有细节的策略性意义,并不解决中国根本性的问题——中国的现代建国之作为立于人民主权原则的政治进程,必须坐实其历史完形的人民主权形态。


  

  从政治实践上看,还权于民问题的凸显也具有其必然性。解决还权于民问题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从中国政治的六十年大趋势上可以得到清晰的认知。对于作为主权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而言,解决还权于民的根本性意义在于真正安顿国家主权的必须。否则,一则宪法的首要原则无从坐实,宪法的正当性只好依靠缺乏宪法性支持的宪法政治性序言来维持。二则宪法的司法化无法下落为司法的最高与最后依据,因此只能任由相互冲突的部门法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三则只好在国家与人民的对峙性关系结构中处置国家权力的执掌者与人民( 无论是个人的成员还是群体的组织) 之间的紧张关系,无法提供国家以真正长治久安的稳定秩序。而执政的政党也会始终面对革命的张力,无法将自身安顿到执政的放松状态。至于从社会公众的角度看,无论是在市场行为中的个人,还是在社会行为中的个人与群体,只有在人民主权前提条件设定的国家诸制度的保障下,才能安心与国家权力合作,才能放心地进入市场空间和社会空间活动,从而形成一种国家 - 社会- 市场积极互动的良性状态。至于还权于民的举措,那不过是现代国家早就显现的种种有效的制度安排,诸如国家主权只能是人民主权,只有人民的意志才是制定国家根本法和部门法的根据; 以法治国既是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也是社会自律、公民自由的保证; 公民选举国家公职人员并保有弹劾的权利; 政党真正在国家之下活动,政党掌握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在于人民认可而非自我期许等等,皆为常识,毋庸赘述。


  

  从还政于民到还权于民,在中国将是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这个过程是渐进的而不是突变的,突变未必是中国社会可以承受的。面对这一进程,需要执政党具备历史的自觉,确立人民主权的理念,积极推进执政方式与体制的变革,从而保证国家权力结构沿着还权于民的方向演化,直至人民主权这一历史要求的真正实现。


【作者简介】
任剑涛,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院长。
【注释】让·博丹.主权论.李卫海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陈序经.现代主权论.张世保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霍布斯.利维坦.北京: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
洛克.政府论.下卷,吴恩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法律小全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陈端洪.宪治与主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全国政协办公厅编写组.政协委员手册.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7.
胡筱秀.人民政协制度功能变迁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http://www.gov.cn/jrzg/2007-10/25/content_786434.htm
莫里斯·梅斯纳.毛泽东的中国及其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张瑛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
陆益龙.户籍制度——控制与社会差别.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萨托利.政党与政党体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任剑涛.市场列宁主义的“中国奇迹”与米塞斯断言的反思.中国社会科学辑刊,2009年冬季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李泽厚,刘再复.告别革命———回望二十世纪中国.台北:天地图书有限公司,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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