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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人民主权:国家权力的结构改革

  

  与此同时,政党主权前提条件下的一系列具体制度安排所面临的矛盾,也逐渐为人们所认识。政党派往各种权力机构的人员以及这些人员对政党主权的认知与贯彻,是政党主权在国家权力行使过程中落实的条件。但是,在政党主权从革命追求坐实为执政现实的情况下,党员并不见得有对政党主权的意识形态自辩,不见得具有理论上的把握能力与实践上的贯彻能力。


  

  政党 - 国家的施政之所以必然出现种种无法避免的失当,一方面是因为这样的国家体制受制于政党领导人全方位改造国家的宏伟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势必需要事事由国家包办、样样由国家负责,处处、时时体现政党领导。但是,政党 - 国家不可能占据所有资源,更不可能全面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各种需要。而且这中间还存在着政府主观确定的满足需要的模式,与民众自身需要的满足模式之间难以弥合的鸿沟。这种差异会造成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误解与不信任。其次,政党主权国家,乃是由政党领导的国家,国家权力必须服从政党意志。而政党意志受到组织宏大目标的决定,对于具体事务的处置必定流于粗疏。这样就引导出处于统治状态的政党 - 国家难以进入治理结构的难题。更重要的是国家发展的事务,就此被限定为政党的事务、国家的事务。于是,国家发展所需要的资源,仅仅只有国家权力进行配置。这样,即使是在微观领域引入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制的其他机制( 如市场机制) ,它也必须完全从属于国家意志的。[14]再次,政党 - 国家乃是一种基于革命时代的精神观念与行动模式建构起来的特殊国家形态。如果将革命时代那种建立在战争需要基点上的种种行动方略,作为和平时代的行动进路,而将国家统治的成本 - 效益计算置诸脑后,那么,当市场力量逐渐显现、社会开始趋向多元化而与国家鼎立之时,国家便成为人们发泄不满的对象,政府的威信将明显下降不说,政党的统治权威将受到严重影响。于是,还政于民的民间呼声,在此就与官方自愿放权有了结合的契机。


  

  还政于民是政党主权回归人民主权的起点。还政于民,是政党 - 国家施政体制出现种种难以解决的问题的必然走势。还政于民浮现的必然性以及解决这一问题的艰难性是相互伴随的。就其必然性而言,可以从正负两个方面加以理解。从正面来讲,是因为只有将政府、社会与市场三方面的积极因素调动起来,才能够将公共事务处置得既合乎理性、又具有效率; 从负面来看,则是因为政府试图将一切事务大包大揽起来,必定落得个吃力不讨好的结果。从现代政府运作的经验与教训的视角看问题,只有人民积极参与施政,政府才能取信于民,同时取得较高行政绩效。如果政府包办一切公共事务,它就弥合不了自己的主观意图与民众的复杂需求之间的鸿沟,必然造成主观施政的单方面动力与客观结果的多方面后果之间的巨大差异。还政于民,就是在施政之前,虚心听从民众意见,从而尊崇民众意愿确立政府的施政意向;在制定政策过程之中,由民众直接参与,从而将制定政策作为民众与政府互动的有效举措; 在实施政策的过程中,服从民众意愿、及时调整政策上有违民众意愿的方面,促使政策完全符合民众的根本利益; 最后,在政策落实的结果上,不由政府单方面来评估施政的绩效,而由公众合理评估施政的绩效高低。还政于民,就此成为改变刚性的政党主权的便利起点。这是从不改变现行中国主权形态,即不改变现行中国基本政体的起点出发,对运作中的中国政府体制进行的改良。当前人大的立法听证、政府的政策制定听证,已经为还政于民奠立了可靠的基础。至于政府预算中的民众参与、政府施政过程中的民众介入、政府绩效评估中的民众满意指数,都是还政于民的有效做法。还政于民,意味着整个政府施政的全过程民众的参与、评估甚至决策介入。但是,还政于民的次级性、从属性意义,是人们必须正视的。所谓还政于民的次级性、从属性意义,指的是还政于民还处于不改革国家权力属性的前提条件下,是对行政权具体运用的改良。这样的改良还未曾触动权力的结构性问题,只是对国家权力的运用进行的改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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