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从还政于民到还权于民
衡诸中国国家主权归属,政党主权已经获得较为明确而充分的认识。但是,政党主权得以成功延续的前提条件,与承载这一主权的政党定位和社会状态必须高度吻合。一个高度集中政党成员意志的党派组织,必须是一个革命党。革命党才能杜绝政党成员的多元思维,并且以严密的组织结构将高度统一的政治意志贯彻到每一个成员的行动之中。只有在这样的政党组织状态中,革命党在革命中和革命后的主权结构状态中才能维持自己的政治定位: 在革命中,由于革命党致力于革命,或者说致力于争取从国家反对派角色转变为国家权力执掌者角色的斗争,革命党及其成员围绕以党建国目标而成功凝聚于政党主权意志; 在革命成功后,只要革命党自身没有发生结构性变化,而促使革命党发生这种变化的外部条件又不具备的时候,革命党也可以以“以党治国”的路径继承其革命中的政党定位,进而有效维持政党主权并不受任何挑战。在中国由于毛泽东阐述的社会主义革命理论,中国共产党维持了革命党的定位,从而维持了政党主权。至于革命党得以长期维持其政党主权的外部条件,从根本上说,则在于一个落伍的农业社会在开启工业化、现代化过程中对政治权威的呼唤,其必然选择就是领导民族民主革命取得胜利的中国共产党; 同时,也在于共产党对中国执掌国家权力的现实社会状态的顺应。毛泽东时代党没有主动改变不适于政党主权运行的外部社会机理,而是建构了有利于维持政党主权的社会机制———诸如工业化只是在有限的城市范围内进行,并没有触动广大的农村地区;[11]户籍制度固化了城乡二元制度,形成公民权利的城乡二度空间结构;[12]( P222)对于国家意识形态的强力维持远胜于对于国家经济发展的追求,因此杜绝了利益多元化机制的出现。
在 60 余年的国家建构历程中,政党主权理论已经累积了较为丰厚的理论资源,并且代不乏人地得到政治理论上的论证,最终坐实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原则上,为政党主权支撑起三个相互支援的铁三角结构。当人们试图按照政党主权逻辑弄清楚政党究竟以一种什么形态成立、维持与长期延续,且以相应方式全面地控制国家权力的时候,人们熟知的人民主权却在这个时候插入,并将执政党解释为绝对没有自己私利,因此仅 仅 是 带 领 人 民 建 设 国 家 的 超 级 政党。[13]( P321)然而,此时出现的人民主权论注定是逻辑上欠完整的论说。因为人民是被党领导着的对象化存在,它的天然处于自由状态的个人化存在形式,以及它作为高度凝聚为统一的集体而显现的公意存在,这些在卢梭人民主权论证进路里十分重要的线索,都已经被省略掉了。与此同时,由于政党主导立法,人民主权中的法律主治,在逻辑上也不可能始终如一,于是法律主治( the rule of law) 演变为依法而治( therule by law) 。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实践来看,在实际政治运行中,政党权力、国家权力、政府权力、司法权力等等权力形态交织在一起,并最终受到政党主权的绝对制约与控制,因此权力的分化程度很低不说,更为关键的是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建立不起来,从而注定了权力运行绩效的低下。随着全能型政党演变为有限性政党,政党主权对国家权力的全面主导的权力定位,相应地应演变为对部分权力的主导。这种权力的蜕化以及对于国家权力控制力度的弱化,便催生了一个不为政党主权所消化的新兴空间,如退出市场微观管理领域而让渡出经济资源的国家配置权力,面对一个因市场推动形成的多元化社会而腾出一个社会自治的空间。更为紧要的是,市场经济的兴起及其资源配置的绩效,使人们发现政党主权主导下的公有制经济的低绩效定势,质疑计划经济配置资源的权威性。于是,那种以政党主权为根柢的集体主义思维逐渐被打破,个人主义思维逐渐成为一种没有国家权威承诺、但却为实际社会行为主体所秉行的行动哲学。由于内部条件的结构性变化,复加外围条件的重大改变,政党主权将会转进到与新的社会变迁相一致的人民主权,国家的基本结构将由此面临重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