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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人民主权:国家权力的结构改革

  

  在政党主权之下的政党 - 国家形态所建构的人民民主专政政体,必须处理政党、人民与法律的关系,这样才能将政党主权落实为一种合乎现代政治秩序的法制化状态。对于这种三边关系,《中国共产党章程》的处理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10],这是作为执掌中国国家权力的执政党处置人民主权、政党掌权和法制手段之间关系的一个基本的政治原则。政党主权论理所当然要在国家治理诸要素的排位上,将党的领导置于优先的位置。而这一位置的确立,在理论上的论证进路是,由于现代国家运行的基础只能是人民主权,因此必须将政党领导与人民主权内在地统一起来。这里,关键的理论阐述便是“三个代表”思想。根据这个思想,政党除开代表人民利益之外,绝对没有自身的利益。于是,政党主权原则就被确立起来了,而坚持政党对国家的全面领导权,也就获得了现代政治理论的根据。至于依法治国,法乃政党意志即人民意志的体现,因此依法治国不过是政党领导权与人民权力的顺应性表现而已。


  

  再从政协对于国家权力的分享上来看,政协的功能被明确规定为政治协商。这一协商,是在执政政党与参政政党之间、执政政党与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之间展开的,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功能是服从于这一需要而得到确认的派生性功能。而体现政协政治协商功能的前提条件是,对国家范围内各种政治力量的均衡性承认,并以此为原则委派政协委员。政协章程明确规定,“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8]( P289)这是一种基于政治精英理论的委任制。关键的当然还不是受到委任的各路精英获得政协委员身份的结果问题。应从国家理论的角度对之进行探究的问题是,获得政协委员身份委任的前提条件,是对政党- 国家的国家形态的承诺,即对政党主权的先在性认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8]( PP287-288)在这样的组织责任表述中,政协委员承诺政党主权的政治忠诚原则似乎是首要前提。就此人们可以确信,在政党主权的理念与制度安排中,一切试图在执政政党组织之外介入国家政治生活的人士,必须首先承诺这一主权原则。否则就不可能获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力,当然更无望获得参与国家基本法律和部门法规的制定权力。


  

  通过对中国的国家建构发挥决定性作用的三部重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比较分析,可以清楚看到,宪法、党章、政协三者之间,存在着关乎国家权力归属的、重要的共同点: 那就是党权为国权确立规范,党权约束、控制和支配国权。只有在党权的制约之下,国权和其他权力形态才得到它们的规定性;倘若党权不及,那么其他权力形态就失去了自己的规定性。这是一种特征非常明显的政党 -国家主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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