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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人民主权:国家权力的结构改革

  

  政协的功能定位大多是各种事务问题,诸如某个经济项目如何上马的问题、马路噪音的控制等各种各样繁杂的民生事务问题。政协的三项基本功能,就此成为下行的功能——政治协商功能,对国家重大事务仅仅具有议论之功,而无决策之效。而对人事任用的建议,都要经过中国共产党的统战部与组织部的程序,因此也就没有实质意义。民主监督方面,在人大已经确立对一府( 政府) 两院( 法院、检察院) 的监督职能之后,政协的监督实际上无法发挥实效。参政议政方面,政协也仅仅只具有议政、调查功用和建议职能,而无实质性介入或干预施政的能力。因此,政协在某种意义上除开作为执政党的统战机构之外,并不具有国家政治生活上的、确定无疑的制度功效。


  

  三、在党权与国权之间


  

  重新清理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与政治协商会议两个重要政治机构的职能及其限制之后,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分析中国国家权力结构的现状,并较为系统地思考这一权力结构在各种权力和准权力机制之间,是如何形成国家权力运作的正式体制的。


  

  首先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视角来切入问题。从前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中国的政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安顿,是这一国家根本大法处理的核心关系。宪法序言确定了在国家之外、同时又在国家之上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现行宪法关于“中国共产党及其领袖毛泽东主席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建国的表述不可能倒转为“中国人民自中国共产党及其领袖毛泽东主席的领导下”建国,就表明国家的主权归属于政党,国家的安危系于政党的安危; 政党的最高目标——实现共产主义理想,应成为国家所有成员的理想; 政党的组织形态,塑造着国家的组织形态。同时,也意味着政党具有调动国家资源的权力; 政党管理国家的政务、政策、人事任免,并成为所有组织应当服从其意志的领导核心。更为关键的是,政党的兴衰存亡,决定国家的兴衰存亡。对此,《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总纲所明确表述的基本原则,就可以视为对宪法确立的“中国共产党及其领袖毛泽东主席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建国原则的一个政治说明。《中国共产党章程》在总纲部分明确表述了一种政党在国家之上的政党主权理念,实际上确立起了政党处于国家之上、提供国家价值、引导国家走向、决定国家状态的宗旨。一个代表了国家的先进生产方式、先进文化及人民根本利益的政党组织,处于国家之上并引导国家发展方向,因此其作为国家法律意志的根据,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在这种政党与国家的关系结构中,政党显然处于宪法之高级法供给者的位置,政党价值因此注定成为国家价值的来源,政党意志显然由于代表了人民意志而高于国家意志。


  

  至于具体行使这种全方位控制国家权力的方式,章程进行了明确表述: 首先,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权是政治、思想与组织的领导,这就意味着政党领导效力不是针对政府的具体行政权力,而是针对国家权力( 政治) 、国家理念( 思想) 和国家结构( 组织) 实施的权力形态。其次,政党行使其主权的方式是科学执政,但这里的科学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现代科学,而是政党领导国家生活的“政治化”科学; 民主执政,不是一般意义上所讲的现代宪政民主制度,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 依法执政,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主治( therule of law) ,而是依照政党立宪之法进行的执政。再次,政党对于国家权力的控制,是全方位的控制,即对国家权力领域的立法、行政与司法的掌控,对市场领域的资源配置权的掌握,对社会领域各种组织形态( 文化组织、人民团体、公益组织) 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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