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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人民主权:国家权力的结构改革

  

  对之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可以知晓其中包含的复杂涵义。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作为人民主权原则基础上建构的现代国家,建立国家并足以使其正当化的公意即人民主权,是作为国家建构的首要前提被承诺的。无疑,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关于国家建构的政治状态的陈述中可以发现,国家承诺人民主权原则的政治预设乃是前置在国家建构之上的政党先行原则。这就是“中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以人民主权为首要原则的国家建构活动。这是一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状况非常准确的描述。[6]( P147)这是由阶级、政党到国家的建国联接决定了的国家建构状态,而不是由人、人民到公民的建国联接所决定的国家建构状态。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属于人民,足以显示人民主权原则的国家基本制度精神。虽然这样的建国原则存在着中国共产党及其领袖领导的前提条件,但是这样的前提条件发挥作用的机制却是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权力的背后发挥实际引导作用。而在国家制度运行的前台,不存在政党作为的空间。这样“人民主权原则”被推向前台,国家权力机构就成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政治建制。宪法由此给出了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原则性规定,从而由此预设了这些制度运行的基本准则。


  

  我们需要进入另一个界面来进一步审视人民主权的政制行使机制,才能揭示政党主权与人民主权之间复杂的替代关系与运作机制。审视这一机制,一方面,与代表制度有关; 另一方面,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运行方式有关。前者是一个代表资格的合法产生问题,后者是一个代表权力的实际行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通常被解读为基层人大代表经由直接选举产生,而中高层( 国家) 人大代表则由间接选举产生的复合型选举制度。[7]( P142)由于控制权限的差异,基层人大代表的作用受到限制,因此直接由选民选举产生,这不会导致什么政治风险。在中高层尤其是全国人大的层次,由于权限的明显增长而实行间接选举,因为控制性选举将会催生一个风险可控的国家权力机制。


  

  转而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国家制度定位与社会政治功能,也可以知晓其中所包含的宪制意义。政协的政治功能定位与宪法中对政协的定位是完全吻合的。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政协的领导权与政党主权原则的一致性。与此同时,政协注重积聚各种政治力量的机构功能显示出它独特的政治地位。这样的定位,是经历了一个重大转变之后确立起来的。人所共知,第一届政协是作为国家权力机构设置并发挥作用的。新政协的召开,就是为了建国时期各种政治力量间的协商谈判。当中国共产党执掌国家权力之后,尤其是 1954年正式建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后,政协的这一国家权力机构定位便被人大所取代,成为人民主权原则之下、国家权力机构之外,[8]( P154)解决中国实际存在的政治势力即各种事实上的以及国家人为设置的政治力量间分享国家权力的机制。[9]( PP15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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