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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人民主权:国家权力的结构改革

  

  从现代政治史的角度看,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构成了两种重要政体——宪政民主政体与人民民主专政政体的主权论基础。卢梭的人民主权论是如何导出两种存在根本差异的政体形式的呢。这一提问,催生了三个需要进一步辨析的问题: 一是卢梭的人民主权原则的一般理解是否存在歧义。二是人民主权原则是否内涵着不同的政体选择可能。三是人民主权原则之下两种政体是否具有高下优劣的不同。从第一个方面分析,如前所述,人民主权原则为卢梭所系统阐释。但其理解方式是存在严重歧义的。这些歧义体现在: 其一,人民主权在公意意义上的集群归属与立约之前作为平等个人的归属,是可能引导出两种建立社会公约的进路的。其二,正是这两端的相互依存,造成在国家建构的政治实践过程中,人们究竟是将个人主义的原则贯穿到底,还是将个人主义的出发点归之于集体主义的归宿点的矛盾。前者引导出自由主义的国家建构进路,并且将国家作为工具性的存在来对待; 后者牵扯出国家主义的国家建构进路,并且将国家视为目的性的存在来崇拜。


  

  从第二个方面即人民主权原则内涵的不同而言,这是一个从主权理论建构下落为政体选择实践的中间环节。一方面,卢梭确实对他申述的人民主权原则与民主政体的联系进行了阐述,但这种阐述是作为国家建构的道德原则,也就是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之高级法背景被阐述的。但是,另一方面,卢梭本人也并没有明确区分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尤其是没有将之作为两种对峙的政体形式加以处理。再一方面,从卢梭人民主权原则出发,理论上的歧义与实践上的不同确实内涵在其中并突兀地共存。


  

  从第三个方面进行比较,同样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建构起来的两种现代政体,在理论上的优劣与实践上的短长,是需要经过深入分析才能显现出来的。从理论上看,由于人民主权需要显示其道德论说即作为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并下贯到一切国家制度安排之中,从而才维持它的逻辑一贯性,因此,苏联以及苏联式政体似乎更为符合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的政治逻辑要求。相反,自由主义的宪政民主政体设计在理路上似乎存在卢梭意义上的逻辑中断。从政治实践上看,卢梭所启发的苏联式政体,由于率先肯定了人民主权原则与人民政权之间的完全一致性,因此,这样的政体不存在限制国家权力的必要。可见,人民主权是需要具体审查的政治哲学理论,一切以人民主权原则建构起来的国家,必须经由制度实践的具体检验,才能判断它是否是真正实行人民主权原则的政体安排。


  

  二、重思人大-政协制度


  

  无疑,中国人建构自己的现代国家,也是从卢梭人民主权原则找到出发点的。正是在这一原则的指引下,中国选择的政体确定无疑是一种力图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经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族民主革命而由中华民族( 中国人民) 建构起来的现代主权国家。中国民族民主革命的历史决定了这一民族国家的特定形态,一方面,国家根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5]( P1)因此,明确了国家权力的最后归属是中国人民。这是完全符合现代国家建构的人民主权原则的国家根本法基本理念。但另一方面,因为国家建构是在一个先于国家成立、却又是以国家建构为目的的政党基础上得以完成的,于是中华民族( 中国人民) 这一建国主体和国家主人,转变为由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华民族( 中国 人 民) 建 立 属 于 自 己 的 国 家 ( NationState) 。因此,本应作为民族 - 国家形态出现的现代中国,就此作为政党 - 国家( Party State)的形态建构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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