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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死刑,还是扩张死刑?

  

  而犯罪率上升又让立法者误以为刑罚严厉性不足,为遏制犯罪,立法者进一步增加刑罚的严厉性,促使重刑、死刑更进一步增多,加上罪刑攀比效应,最终陷入犯罪与刑罚量轮翻上涨的恶性循环;出现有些学者所称的刑罚量增加,犯罪总量也上升的“罪刑矛盾”,以及刑罚“厉而不严”的局面。{13}于是乎,死刑“越限制越泛滥”。更为严重的是,刑罚量持续绝对增加,刑罚效益就会相对下降,造成刑罚效益自身贬值,动摇刑罚目的的根基。犹如:驾驶时挂低速档、却拼命加大油门,不仅不能提高车速,反会损及引擎,在巨大的代价面前,车速反倒显得不那么重要了。


  

  这两种自相矛盾的死刑立法技术,表明立法者既想顺应时代趋势“限制死刑”,又对刑罚效益规律存在误解,不能摆脱死刑万能的传统观念,在高犯罪率下陷人左右为难之境。其出路,在于正确认识死刑功能发挥机制,遵循刑罚效益原则,防止通过立法技术抵销“限制死刑”的努力。


【作者简介】
潘星丞,单位为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根据2002年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奸淫幼女罪已并入强奸罪,不再作为独立罪名,故现应为67个死罪,但不少学者仍误为68个,为论述方便,本文也延用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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