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限制死刑,还是扩张死刑?

限制死刑,还是扩张死刑?



我国死刑立法技术实证研究

潘星丞


【摘要】我国死刑立法技术,实质上扩张死刑,形式上却隐藏死刑:总则以貌似限制死刑的法文,放宽死刑适用条件;分则以罪名变更、罪状重组的方式,使死罪数量明减实增;死刑个罪或扩大罪状外延、缩小其内涵,以扩大覆盖面,或以援引、分割、转化、竞合的方式隐藏死刑。扩张死刑源于对刑罚效益规律的误读,降低了刑罚配置的整体效益;隐藏死刑源于轻刑化的外围压力,降低了死刑自身的效益,最终陷入死刑“越限制越泛滥”的怪圈。
【关键词】刑立法技术;实证研究;限制死刑;扩张死刑;刑罚效益
【全文】
  

  若回首我国“限制死刑”的历程,不难发现,死刑立法已陷入“越限制越泛滥”的“怪圈”:早在1979年刑法制订之时,在“少杀”、“慎杀”精神的指导下,“保留但严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即已确立,但立法中的死刑却与日俱增;1997年刑法修订时,“限制死刑”再次被强调,新刑法也因削减死刑而倍受赞誉,但细加分析不难发现,新刑法实际上进一步扩张了死刑(详见后文)!如果说旧刑法时期,“限制死刑”尚未引起足够重视,扩张死刑情有可原;但刑法修订之时,“限制死刑’之已深入人心,新刑法竟能“暗渡陈仓”,完全是凭“高超”的死刑立法技术!对此,我国刑法的理论研究难辞其咎:一直以来,我国“限制死刑”的研究沉迷于死刑哲学的大词论证,热衷于逐步废除死刑的立法建议,对于死刑立法技术却缺少实证研究,沾沾自喜于立法进步的“假象”,理论上的忽视使得死刑在立法中得以悄然扩张。为此,有必要深入探析我国死刑立法技术,以使“限制死刑”收到实效。


  

  一、刑法总则死刑立法技术实证分析


  

  在总则中,死刑立法以死刑适用的原则性条件为核心,该条件制约着个罪的死刑适用,宜反映“限制死刑”的精神,并与相关国际公约一致。新刑法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与旧刑法和国际公约的规定相比,极其相似,却相去甚远。实是以貌似限制死刑的法文,“鱼目混珠”,放宽了死刑适用条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