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救助金的具体数额的确定,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规定最高限额。如英国规定,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被害发生时工资的两倍。新西兰立法规定,金钱上的损失及费用开支的救助,不得超过1000英磅。有的根据法令规定的基础额的倍数计算。如日本规定,支付给被害人本人的,以被害者在被害前通常收入额的80%为基础额,根据身体伤害的程度,最高级伤害的救助倍数为1340倍,最低级伤害的救助倍数为1050倍;支付给被害者家属的,即妻子、60岁以上的丈夫、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不满18岁的子女或孙子女,及国家公安委员会规则规定的残疾病人,以1300倍救助,此外的人以1000倍救助。我国对被害人伤残的救助可以考虑借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伤残救助费标准。
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形式,国外一般采取现金救助的单一形式,救助金的支付是一次性的,而不采用年金的方式支付。我国的赔偿制度具有社会保障制度的性质,主要是为了使被害人摆脱生活困境。我国可以采取现金救助形式,救助金以一次性支付为宜。
(五)提出期间
提起救助的期间,国外规定也各不相同。日本对犯罪被害者的救助,是由被害者或其家属在知道犯罪被害时起两年内或者从被害发生时起七年以内提出。《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706条规定,救助金的请求应当自犯罪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逾期丧失请求权;提起追究刑事责任时,一年期间应予延长自法庭对刑事诉讼作出确定裁判时算起。但逾期提出请求的人证明自己有正当理由时,委员会应当接受其请求。我国关于提起救助请求的期间,可以规定为刑事被害人或其家属在知道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时起两年内提出。可以制定任意性规范,提倡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以和附带民事诉讼保持一致。这样,可以结合犯罪损害情况,附带民事诉讼获赔情况,确定国家救助的数额。
(六)机构程序
关于救助的裁定机构,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日本是都、道、府、县的公安委员会。法国的救助金是由每一上诉法院管辖区组成的委员会决定。这一委员会具有民事法庭的性质,作出的决定是一次性生效的。关于委员会的诉讼程序,由行政法院的政令予以规定。委员会每年由上诉法院第一院长指定上诉法院所在地三名法官组成。我国关于救助的裁定权可考虑由人民法院行使。被害人被侵害的犯罪案件在哪一个法院审理就由哪一个法院裁定,并且由审理该犯罪案件的审判组织裁定。裁判后,允许申请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审判机关行使救助金的裁定权,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民政机关或专门成立的机关等单位裁定救助金更有优势。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第一,法院是刑事案件的最终裁判机关,它使案件有了最终结果,已确定了被害人。案件在公、检机关时,因它没有最后结果,没有定罪,被害人被侵害事实尚无定论。第二,法院审判人员熟悉整个案情,便于确定救助金的数额。第三,审判机关有审级设置,可采取两裁终局制,这样有利于对裁定的监督。对刑事被害人出现急需救治等紧急情况的,可设置先行支付的特别程序,根据案件所处环节不同,赋予公安、检察、法院等机构先行支付的裁定权,以方便刑事被害人即时获得救助。
我国对于救助金裁定可考虑设定这样几个程序:第一,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及其生前有抚养义务的人,在刑事诉讼中向公安、检察机关或法院提出申请。第二,法院合议庭审查这几项内容:被害人的性别、年龄、有无职业及职业种类,月固定收入,有无扶养家属;被害性质、程度、后遗症以及所需治疗费数额,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被害人过错程度;被害后的影响:由该犯罪侵害所引起的被害者的职业、收入、家属生活变化等;损害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予以赔偿,赔偿金的数额,是否获取人身保险金等赔偿及保险赔偿的数额。第三,法院合议庭作出裁定。如果被害人或法定可获得救助的人不服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同级检察院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上诉或抗诉的期限可规定为十日。第四,二审法院裁定。二审法院合议庭经审查,可作出,维持一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直接作出新的裁定;发还原裁定法院重新裁定的处理。救助案件与原刑事案件可合并审理,也可分开审理。救助案件被二审法院发还的,不影响刑事部分的裁判效力。第五,为避免被害人获得双重救助,应设立救助金返还制度。被害人在得到救助金后,又就同一受害事件,通过其他途径方式获得另一次具体的救助赔偿时,原裁定补偿金的法院有权命令刑事被害人或其他领取救助金的人返还全部或部分救助金。